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资产出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七届四十次董事会所审议的《关于公开挂 牌转让南昌茵梦湖项目产权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我们认为,公司拟出售南昌茵梦湖项目产权的审议程序合规,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发 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交易,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 评估师具有专业能力及充分的独立性。评估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签名:刘志远、 张志铭、黄速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