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品城: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19-01-30
证券代码:600415 证券简称:小商品城 公告编号:临 2019-007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8
号),主要内容如下: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旻、赵笛芳、鲍江钱: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义乌中国小商
品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城贸易”)发生信用证逾期,商城贸易向
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共7笔,合计金额2.04亿元,其中5笔信用证发生逾期,逾期
金额合计1.096亿元。逾期金额占你公司2016年度审计净利润的10.34%,可能给
你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达到应披露的标准。你公司于2017年8月已经知晓该事项,
直到2017年12月13日才予以披露,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内部控制评价披露不准确
商城贸易开立2.04亿元大额信用证,远超其注册资本和净资产,未履行相关
的内控程序,且业务经办人离境失联。你公司对此并不知情,直至2017年8月商
城贸易因相关人员失联向公司汇报后自查才发现。作为商城贸易控股股东,你公
司未能向商城贸易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有效监控,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存
在重大缺陷。你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披露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情
况,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三十条
的规定。朱旻、赵笛芳、鲍江钱分别时任你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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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
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朱旻、赵笛芳、鲍江钱分别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
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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