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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小商品城:国有股权划转豁免要约的法律意见书2020-03-07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豁免要约收购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国际 A 座 2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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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豁免要约收购的

                               法律意见书

                                                 (2020)浙经法意字第 38 号

致: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注册成立,
依法在中国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下称“商城控股”、“收购人”)的委托,就义乌市市场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下称“市场集团”)将其持有的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小商品城”)55.82%国有股份整体划转至商城控股,商城控股为此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
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至第 19
号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它于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商城控股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
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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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商城控
股本次豁免要约收购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在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审查有关书面文件和资料后,
本所基于下列假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商城控股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商城控股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所
需要的文件和复印件,并且已经将全部相关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2、商城控股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3、商城控股向本所提供
的所有契约性文件均经当事各签约方依法授权、签字盖章并已生效;4、商城控
股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所有签字与盖章是真实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的内容
完全一致;5、上述各份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
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各合法持有人持有;6、任何文件的当事人均没有发
生资不抵债,也没有进入停业、解散、清算、破产、重组、和解、整顿或类似程
序。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四、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商城控股、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
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认为某些
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的,
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本所不保证在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后某些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涉及必须援引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估、
报告书等专业事项的,本所均采用商城控股提供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资
料,并不对其发表意见。同时,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内容的引述,并不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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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本所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与确认。本所并不
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文件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豁免要约收购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对其他事务不发表任何意见,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
何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外传及用于佐证、说明其他问题等任何目的,同时本所
也不对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目的承担任何责任。本法律意见书应作为一个整
体使用,不应进行可能导致歧义或曲解的部分引述分解使用。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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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1、基本情况

     根据商城控股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
统(http://gsxt.saic.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商城控股
的工商登记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MA2EDFBB5Y

    名      称       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类    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赵文阁

    注册资本         壹拾亿元

    住      所       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路 105 号海洋商务楼(自主申报)

                     控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9 年 10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2019 年 10 月 29 日至长期

    股      东       义乌市市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登记机关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         存续

     2、商城控股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商城控股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商城控股不存在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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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商城控股系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
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商城控股不存在《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述的情形,也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商城控
股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 63 条规定的豁免情形

     (一)本次收购情况

     1、本次收购前,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持有市场集团 90%的股权,
义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下称“义乌市国资办”)持有义乌市
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因此,义乌市国资办是市场集团的实际控
制人。

     2、市场集团持有上市公司小商品城 55.82%的股份,为小商品城的控股股东,
义乌市国资办是市场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小商品城的实际控制人是义乌市
国资办。

     3、市场集团持有商城控股 100%的股权,为商城控股的唯一股东,义乌市国
资办是市场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商城控股的实际控制人是义乌市国资办。

     4、2020 年 2 月 26 日,义乌市国资办以《义国资办发【2020】7 号》文件批
准了本次股份无偿划转。

     本次国有股份整体划转后,商城控股拥有上市公司的权益的股份将超过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要求,收购
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二)豁免要约收购的依据

     《收购管理办法》第 63 条之规定,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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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的,符合豁免要约收购的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义乌市国资办已经批准本次划转,收购人通过划转取得股份
是合法有效的,豁免发出要约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 63 条规定的豁免条
件。

       三、本次划转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

     (一)本次划转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1、2020 年 2 月 15 日,市场集团董事会对市场集团持有的小商品城 55.82%
国有股份整体划转给商城控股的议案进行审议,全体董事一致决议,同意将市场
集团持有的小商品城 55.82%国有股份整体划转至小商品城。

     2、2020 年 2 月 15 日,商城控股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关于小商品城 55.82%
国有股份划转的相关事项。

       (二)新旧《证券法》关于免除要约的规定

     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实施的《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采取协议收购
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
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
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
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
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 2020 年 3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采
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
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
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按照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新《证券法》取消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于豁免要约收购的行政审批,
且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中免于发出要
约的条件,遵循新《证券法》的精神,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不再需要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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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行政审批。

     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本次国有股权划转符合豁免发出要约收购义务的条件,
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

     四、本次划转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

     1、收购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2、本次划转已经获得现阶段各方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本次划转不以终止小商品城的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在本次划转实
施后,小商品城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有关股票上市交易条件的规定,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止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义乌市市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小商品城
3,038,179,392 股,不存在限售股,不影响本次收购的进行。

     5、市场集团与商城控股已经签署《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协议对标的企业
的基本情况,股份划转标的,协议的生效等事项作出了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收购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2 月 27 日,小商品城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
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2020 年 3 月 5 日,小商品城发布《关于控股股东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进展公告》。

     收购人已经通过小商品城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收购人及小商品城已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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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及豁免发出要约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尚需根据
《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依法履行后
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性、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独立性

     商城控股出具《关于保持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函》,就本次划转完成后保持小商品城独立性作出承诺: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
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

     1、人员独立: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性,其人事关系、劳动关系
独立于本公司;

     2、资产独立: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的独立完整,保证不占用其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并且不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本公司保证不通过
单独或一致行动的途径或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关
于资产独立完整的重大决策事项;

     3、财务独立: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能继续保持其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财
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上市公司能继续保持其独立的银行账户,本公
司不与上市公司共用一个银行账户;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能依法独立纳税;本公
司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业务独立: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能拥有独立开展业务的资产、人员、资
质以及拥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保证上市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
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本公司保证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严格控制
关联交易事项。

     5、机构独立: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的独立、完整,
本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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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同业竞争

     为避免与小商品城之间的同业竞争,保证小商品城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商城控股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
“本企业及相关企业”)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主
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企业持有小商品城股票期间,本企业及相关企业
不会投资或新设任何与小商品城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亦
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小商品城及其下属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
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给予该等业务或活动任何支持。

     3、如本企业及相关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小商品城主要经营业务发生同业
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企业将立即通知小商品城,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
会按不劣于提供给本企业及相关企业的条件优先提供予小商品城及其下属企业,
以避免与小商品城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确保小商品城及其他股东合
法权益不受侵害。

     4、小商品城认定本企业及相关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小商品城及其
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本企业及相关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生产
竞争的业务或注销有关企业、将产生竞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纳入小商品城或者转
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企业及相关企业不再从事与小商品城及
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如本企业及相关企业
与小商品城及其下属企业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小商品城及其下
属企业的利益。

     5、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将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愿意承担
因未履行承诺函所做的承诺而给小商品城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
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三)关联交易

     为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商城控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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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关于减少与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法人及事业法人(下称“本
公司控制的下属单位”)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
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
定。

       2、本公司不会利用对上市公司间接控制地位及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
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或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
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
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损害上市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成为并持续为小商品城间接持股股东期间有效并不和撤
销。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上市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
因此受到的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均合法有效,上述承诺得到切实履行有利
于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避免收购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产
生新的同业竞争,规范收购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
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七、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1、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
系亲属在该收购事项发生前 6 个月内,均没有违规买卖小商品城股票的情况。

     2、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及经办项目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在本次划转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期间未持有小商品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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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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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收购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
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收购人亦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理由真实、合法。

     (三)本次收购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四)本次收购已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所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与本次收购相关的信息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披露,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阶段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均合法有效,上述承诺得到切实履行有利于保证上
市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避免收购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产生新的同
业竞争,规范收购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保护上
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七)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本法律意见书经承办律
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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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杨 杰                                  唐   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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