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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品城: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0-10-24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4、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
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前置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关决议
合法有效,但还需提交义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及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
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