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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仰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02  

						                         北京金台 (武 汉)律 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⒛ 19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湖 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北京金台 (武 汉)律 师事务所 (下 称 本所 )接 受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下 称 “公司 ”)的 委托 ,指 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年 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
    “              ”                                           “         ”
称 本次股东大会 ),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 《公司法》 )、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 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等 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
                                                 “           ”
件及 《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下 称 《公司章程 》 )的 有关规定 ,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 》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 了必要验证                     ,




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




     一 、关 于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召 集 和 召 开 程 序

     (一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 司于 ⒛ 19年 3月 15日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 ,审 议通过 了 《关于召开 ⒛ 19年 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并 于 ⒛ 19

年 3月 16日 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sse。 com。   cn)上 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 ,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 、股权登记 日、会议 日期 、地 点、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股东出席会议及行使表决权的方式等事项 。
    ⒛ 19年 3月 23日      ,公 司董事会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 了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资料 。
     (二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 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⒛ 19年 4月 1日           1⒋   00点 00分 在武汉市武昌武珞路
6⒛ 号亚贸广场 B座 1518室 召开 ,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梁辉 主持 。

    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 日的交 易时间段 ,即              9∶   1b-9∶   25,⒐ 30-1⒈   30,
1⒊ 00-1⒌            OO;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 9∶ 15△ ⒌00。
          本所律师认为 ,公 司董事会 己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日 前 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
东发出通知 ,会 议时间、地 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现 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
络投票结束时间,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和 《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

               (二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查验 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 、营业执照 、身份证件 、
授权委托书及 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表 ,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人数共                               10             人 ,代 表股份     gG968923   股 ,占 公司总股
本的 匆。5751 %。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人数共⊥ 人 ,代 表股
份 62518262股 ,占 公司总股本的 31.9623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8人   ,




代   表   股    份   3茌   妈   0661股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17,61⒛   %。



          经验证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授权代理人代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均 为截 至 2019年 3月 26日 股权登记 日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股 东代理人提
供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

               (三 )出 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 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管 、本所律师 。
          经查验 ,本 所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 席 、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 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符 合法律法
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

               三 、 关 于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议 案 及 表 决 程 序 和 表 决 结 果

               (一 )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2.《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上述议案

                      (
                      本
                           二)股 本
                           次 东                                                                              股东
             会由 议表决的
               甲
                     本次股东                                                                                 议通
             公生 中列明的                                                                                    及本
               口
             律临 共同参与
               胛

                     (三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根 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诀结果的统计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如下 (注 :该 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应投票的月
       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表 决意见
                                                            瞧           同意股 占出           跗                             扛
                                                                                                                              夂
                                                                                                                                   决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弃权                 士   果
                                                                         席会议有效                                       "
                                                            ⑽           表决权的比            ⑽        (股 )
                                                                           例 (%)
 l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6968923            100            0              0               邑过
 0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6968923
 乙


                                                                            100            0              0               邑过

                其中,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注 :该 表标题栏 中的比例指
       相应投票的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表决 意见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同意股 占出             剜           触
                                                                            席会议有效
                                                                 (股 )      表决权的比              姗           ⑽
                                                                              例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16400                100               0            0
        ’
        臼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16400                100               0            0

                                                                                                    |
                0

                2.关 于议案表决情况的说明
                白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所有议案均未涉及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和涉及优先股
                                                                                 |
       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
    经审查,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主
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 论 意 见
    综上,本 所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 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浈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经 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本 页无正文 ,为 签 字页 )




                             负 责 人    :




                             经 办律师   :




                                             二○一九年四月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