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嵘:律师意见2020-12-01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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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宋浩、刘畅现场见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湖北华嵘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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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0年11
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30日14:30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关山大道355号光谷新世界中心T1座2909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梁辉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2人,共代表股份36,782,961股,占公司总股本195,600,000
股的18.8051%,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人,代表公司股份36,782,961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18.8051%,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的验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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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律师宋浩、刘畅。
经查验,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取消通知审议的议案或增加临时议案的情
形,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记
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
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表决结果。《湖北华嵘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议案《关于转让
上海奥柏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7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同意36,782,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4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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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
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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