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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嵘控股:华嵘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10-28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倡导理
性投资,保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通知》《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投资者见面会;
    (四)证券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五)路演活动;
    (六)参观访问;
    (七)公司网站;
    (八)上证e互动;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邮寄资料;
    (十一)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咨询;
    (十二)广告、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三)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
件所选定的报纸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于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和媒体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的可读性。
    第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的投资者
网络沟通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
信息。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和电子信箱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
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解答投资者的疑问,宣传
资本市场知识,实现与投资者的双向沟通、良性互动。
    第十九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积极办理相关投诉,
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
    (一)采集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各方面的
信息,及时了解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公司重大事项。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有
义务提供相关信息;
    (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
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三)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网络沟通平台,在网络平台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论坛或电子邮箱等,方便投资者提出问题和建议,并由专人负责及时
解答;
    (四)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七)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
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八)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九)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
批准后实施;
    (十)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
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
公司的公共形象;
    (十一)有利于改善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和不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
动。
    第二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
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的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营销、财务、人事等各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七)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六章 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公司内部
的突发事件,如重大诉讼、经营环境重大变动、事故、自然灾害等;公司外部的
突发事件,如市场传闻、媒体不实报道、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等。
    第二十九条 如果发生公司内部的突发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报
告董事会秘书,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发生公司
外部的突发事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及时向有关各方求证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条 对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审核汇总后,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董事会,
由董事会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对外信息发布等作出决策和部署。
    第三十一条 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和部署,董事会秘书应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充分沟通,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与公司有关的分析研究报告;
    (三)主要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相关记录;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