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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豪高新:冠豪高新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21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广东冠豪
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章的规定,
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实施首次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以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且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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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以 2022 年 1 月 20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 2.7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0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741.00 万股。


独立董事:王能光   陈家易   黄   娟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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