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导航: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2-09-06
@@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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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12]BFDH-003号
致: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天”)接受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依据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的情况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众天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北方导航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众天律师事务所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众天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2年08月21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
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
次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苏立航先生主持,于2012年09月06日(星期四)
上午9:30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五街2号公司商务会议厅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
一致。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是截止2012年09月0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以及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
2、经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3人,
代表公司股份385,261,2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1.7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众天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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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天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说明,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发出后没有接到股东提出的
新议案。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
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
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
及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385,261,22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
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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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苌宏亮 见证律师(签字):
谭昆仑:
刘燕然:
2012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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