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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导航: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4-12-23  

						              @@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ZHONGTI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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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2014]BFDH-03 号


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惠承贵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
天”)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众天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
宜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公司承诺其已提供了众天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明,有关副本
材料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众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北方导航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众天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其中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众天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题,公司已于 2014 年 12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14 年 12 月 11 日(星
期四)。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苏立航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时间:网络投票为 2014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五街 2 号公司二楼北侧会议厅。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提前 15 日发出,会议实际召开的地点与
公告一致。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了股权的权利。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3 人,
代表公司股份 378,877,9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0.88%。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 2 人,代表
股份 678,7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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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中心回传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46 人,均为持有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代表公司股份 20,527,592 股。
    综合出席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数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合计为 48 人,代表股份 21,206,3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8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众天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众天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众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事
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众天律师按
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
结果如下:

    1. 关于审议“全面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持有 5%以上(含 5%,以下同)股份的股东(含
代理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378,199,231 股,反对股份数 0 股,弃权股份数 0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含股东
代理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672,654 股,反对股份数 0 股,弃权股份数 6100 股。
    网络投票同意的股份数 20,462,092 股,反对的股份数 20,100 股,弃权的股
份数 45,40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1,134,746 股,反对的股东有 2 名,
代表股份数 20,100 股,弃权的股东有 4 名,代表股份数 51,500 股。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399,333,977 股,反对股份数合计 20,100 股,弃权
股份数合计 51,50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
    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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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审议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持有 5%以上(含 5%,以下同)股份的股东(含
代理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378,199,231 股,反对股份数 0 股,弃权股份数 0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含股东
代理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678,754 股,反对股份数 0 股,弃权股份数 0 股。
    网络投票同意的股份数 18,926,545 股,2 人反对,代表 20,100 股,10 人
弃权,代表 1,580,947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的合计股份数为 19,605,299 股,反对的股东有 2 名,
代表股份数 20,100 股,弃权的股东有 10 名,代表股份数 1,580,947 股。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397,804,530 股,反对股份数合计 20,100 股,弃权
股份数合计 1,580,947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审议“部分资产置换关联交易暨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持有 5%以上(含 5%,以下同)股份的股东(含
代理人)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含股东
代理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678,754 股,反对股份数 0 股,弃权股份数 0 股。
    网络投票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8,815,745 股,2 人反对,代表 20,100 股,
11 人弃权,代表 1,691,747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的股份数为 19,494,499 股,反对的股东有 2 名,代表
股份数 20,100 股,弃权的股东有 11 名,代表股份数 1,691,747 股。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9,494,499 股,反对股份数合计 20,100 股,弃权股
份数合计 1,691,747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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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审议“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入某型装备导航与控制系统产品生产
线技术改造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持有 5%以上(含 5%,以下同)股份的股东(含
代理人)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含股东
代理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678,754 股,反对股份数 0 股,弃权股份数 0 股。
    网络投票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8,926,545 股,2 人反对,代表 20,100 股,
10 人弃权,代表 1,580,947 股。
    中小投资者同意的股份数为 19,605,299 股,反对的股东有 2 名,代表股份
数 20,100 股,弃权的股东有 10 名,代表股份数 1,580,947 股。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9,605,299 股,反对股份数合计 20,100 股,弃权股份
数合计 1,580,947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45%。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审议“变更房地产转让关联交易事项价格条款”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持有 5%以上(含 5%,以下同)股份的股东(含
代理人)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含股东
代理人)同意的股份数为 678,754 股,反对股份数 0 股,弃权股份数 0 股。
    网络投票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8,815,745 股,2 人反对,代表 20,100 股,
11 人弃权,代表 1,691,747 股。
    中小投资者同意的股份数为 19,494,499 股,反对的股东有 2 名,代表股份
数 20,100 股,弃权的股东有 11 名,代表股份数 1,691,747 股。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9,494,499 股,反对股份数合计 20,100 股,弃权股份
数合计 1,691,747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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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众天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众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众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众天律师签字并加盖众天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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