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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导航: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0-11-16  

                                     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0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
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
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
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履行审批、登记程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
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
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
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备案登记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
构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公司获悉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不得将内幕信息向外界泄露和报送,正式公告之前,不得
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
播。若向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上述内幕信息的,应当在第一
时间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
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知悉的地点,知悉的依据,知
悉的方式等。
    第十一条     涉及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重大收购、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北京市
证监局。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
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
指各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发生时及内幕
信息传递时负责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保密
责任书》;并需于次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门,
由证券事务部门统一登记备案并报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事务部门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详细告知有关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交易禁止的相关规定;
    (三)证券事务部门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董
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北京证监局、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备。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
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
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市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
合规意识,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应严格遵守《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
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核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并
做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
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
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
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
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或另
行补充文件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7 年印发的《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
登记制度》(北方导航董字〔2017〕32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