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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导航: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11-16  

                                     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0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
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登记,并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并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为信息披露领导机构,董事长是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董事会
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在证券事务代表协助下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由证券事务部门制订,并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
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
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
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北京证监局和
上交所备案,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
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
司相关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向各部门和
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
配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
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
可以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
照《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上市规则》通
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办法及
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
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
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对本办法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年度实
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
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增、配股)、债券或发行证券
衍生品种的说明书;
    (二)公司股票、债券或证券衍生品种上市流通的公告
书;
    (三)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
    (四)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公司合并、分立、清算
公告、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公告,有关股票、债券或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五)涉及公司治理结构发生变动或公司治理方面的重
要事项;
    (六)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
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
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招股(配股)说明书及概要
    (一)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
准则》(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规定编制并披露。
    (二)公司及主承销商按规定日期将招(配)股说明书及
概要刊登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报刊上。
    (三)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信息,如发
行公告、发行中签率公告、摇号结果公告等刊登在公司信息
披露指定的报刊上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告书
    (一)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编制,按规定日期刊登
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报刊上。
    (二)按规定日期将全体股东登记托管资料交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登记完毕。
    (三)按规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为法定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
牵头,会同公司相关部门编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按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格式及时披露。
    (三)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编制完成,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
站上披露其全文。
    (四)半年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在指定报纸和网站披露。
    (五)一季度和三季度报告应当分别于一季度和三季度
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在指定报纸和网站披露。
    定期报告的披露范围依据《办法》和《指引》的要求进
行编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
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
    (一)公司除发行、上市、定期报告之外的信息披露均
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
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报送上交所备案,并经其审批后在指定报
刊上公告。
    (三)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
作日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经其审核后在指定报纸
上公告。
      (四)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或者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列明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登记
联络办法及股东委托他人出席的手续等内容。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其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公告。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
应在原定召开日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
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
后的召开日期。股东大会决议与原议题有变化或增加提案,
以及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无法正常开会的,应立即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上述“重大事件”是指一般投资者认为对
其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将出现亏损或业绩水平有大
幅变动;
    (四)涉案金额或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六)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
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
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适用本条规定。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九)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十四)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
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
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情况。
    (二十)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
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十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二十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
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四)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
其他再融资方案可能产生影响的监管部门意见或事项;
    (二十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六)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
生变动;
    (二十七)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八)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九)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
    (三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三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
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十四)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
的重要变化;
    (三十五)董事会秘书根据现行规定认为应予披露的其
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以上的子
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视同本公司行为,适用本办法规定,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
但下列信息除外: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
业秘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和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一)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以
及公共传播媒介、网站对本公司的报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1.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2.公共传播媒介或网站传播的消息或能对公司的股票交
易产生影响。
    (二)公司对有关传闻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2.公司的真实情况;
    3.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其他内容。
    (三)公司认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与公司或公司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无关,应当在公告中作出说明;若与本公司有
关,则应当披露可能影响其股票价格的信息。
    (四)涉及公司股份变动的合并、分立方案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批准,其实施过程中涉及公司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
记等事务的,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
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
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
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保密管理第一责任
人。全面负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组织贯彻执行国家
有关信息披露保密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组织
召开定期和不定期的信息披露保密管理工作会议,对信息披
露保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信息披露失泄密事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信息披露的保密
管理。贯彻执行保密委员会和董事长关于信息披露的制度、
方针及意见;对拟披露信息根据保密规定进行初步审查;负
责建立信息披露保密工作档案,并向董事长汇报信息披露保
密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     根据国防科工局有关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
的管理规定,信息披露相关业务应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
机构为公司服务。中介机构包括券商、律师事务所、资产评
估机构及审计机构,必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中介机构接
触的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如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提供涉密
资料的,需填写《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披露
信息脱密审查表》(见附件),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提交中
介机构。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提供
的各种资料进行审批。向中介机构提供资料,资料接收单位
必须履行签收手续。
   第四十二条    对外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审核程序如下:
    (一)经办人对拟披露信息进行脱密,自查后报部门领导
进行审查;
    (二)部门领导对拟披露信息进行审查,部门领导同意后
报保密部门审核;部门领导不确定可提请相关业务部门进行
复查,再报保密部门进行审核;
    (三)公司保密部门对披露信息的流程和内容进行审核后,
方可对外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
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
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于公司临时公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
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价或衍生产品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通报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应立即将有关
信息汇报董事会秘书。如果需要对外披露,相关业务部门或
子公司应起草有关重大事件的披露文稿并报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审批后在指定媒体予
以披露,并依法报送上交所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以及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重大信息范围,依据公司已经制订的
《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管理应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程序:
    (一)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 24 小时
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
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
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
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
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事务部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
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
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
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
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门起草信息披露文
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3.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二)信息披露工作流程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以
书面文件形式提交文件;
    2.主管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审核;
    3.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4.涉及军品等保密信息的,公司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委员会核准确认;
    5.董事长签发;
    6.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7.对外进行公告;
    8.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
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
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
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
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外,应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
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
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
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
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
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
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
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的重
大信息报告制度,要求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
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
信息沟通制度,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
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二条    对于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保管,
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设置档案管理岗位及
其工作职责,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
录和保管制度,其中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期间为 10 年。公司
证券事务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
以及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报送及归档等。
    第五十三条    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个人或法人及其他知
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的范围内。对于任何可能对公司股价或衍生产品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在该等信息依法成为公开
信息前,知悉该等信息的人应当严格保密,并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牟取不当利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公开信息制作有关的公司证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
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均为内幕人员。
内幕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应在公司内幕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
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
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
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
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
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
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
信息但尚未在指定报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
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
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
保密责任。
    第五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应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应当立即披露。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
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
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
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
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
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纪律处分,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章   其他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
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交所
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7 年印发的《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北方导航董字〔2017〕317 号)同时废止。
附件
                  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披露信息脱密审查表
     对外披露信息名称

  原文件
                                        经办人
  涉密程度
       提供/发布范围

  脱密材料
  主要内容

               □使用厂内产品代号
  主要脱密     □隐去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等,使用某产品或者**代替
    措施       □隐去具体数量、地点、人员信息等敏感词语
               □

               □同意发布,请保密部门进行审核。
               □不确定,请                           (业务部门)进行复查。
  申请部门
               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机密     □秘密        □已脱密            □不涉密

有关业务部门
                                           签字:
  复查意见
                                                           年    月    日
               注:仅对申请部门提请的不确定涉密材料进行复查。

  保密部门
                                           签字: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保密部门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