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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导航:北方导航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04-28  

                                     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
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
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
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履行审批、登记程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
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
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是指证券交易活
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八十条第二款、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备案登记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
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公司获悉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不得将内幕信息向外界泄露和报送,正式公告之前,不得
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
播。若向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上述内幕信息的,应当在第一
时间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
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
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
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涉及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重大收购、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
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
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前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
指各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发生时及内幕
信息传递时负责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
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密责任书》;并需于次日
内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由证券事务部门统一
登记备案并报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事务部门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详细告知有关
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交易禁止的相关规定;
    (三)证券事务部门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董事
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北京证监局、上交所报备。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
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
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
合规意识,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应严格遵守《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
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上交
所核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并做出处罚
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
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
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
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
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
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或另
行补充文件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0 年印发的《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
登记制度》(北方导航董字〔2020〕292 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方导航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北方导航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北方导航                                                                        证券代码:600435
    姓名(自                   所 在 单                           知 悉               内 幕
                                                         知悉内         知悉内
序 然人、法 所在单位/ 联 系 电 位 与 公 职 务 / 身 份 证          内 幕        内幕信 信 息 登 记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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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                     系                                 地点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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