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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导航:北方导航董监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22-04-28  

                                     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办事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
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
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基本信息申报

    第六条 无论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通过证券事务
部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证券事务部门应当积极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
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进行交易、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填写申报表,并交至证券事务
部门,证券事务部门按照上交所要求,在接到上述信息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上交所网站进行在线申报。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交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行为书面通知及可转让公司股票数量的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
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相
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
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由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
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三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
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
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
减持结果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
    (二)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交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公司特定股份(即:首次
公开发行前股份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应遵循下列规
定:
    (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
减持股份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 1%。
    (二)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 2%。大宗交易的出让
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
价格,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在
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
得低于公司股份总额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
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
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
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
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记入当年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
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总数。
    第二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交所
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额度,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
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
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
等相关权益。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
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交所自其离职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
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
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形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
券法》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执行的,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该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
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
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
券法》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
和披露标准时,还应当按照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
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
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020 年印发的《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北方
导航董字〔2020〕31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