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威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2019-04-18
股票代码:600438 股票简称: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5
债券代码:110054 债券简称:通威转债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30 号文)核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公开发行了 5,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500,000.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 5,750.00 万元(含税)后的
募集资金为 494,250.00 万元。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四川华信”)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川华信验[2019]05 号《验资报告》”,
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
(甲方)与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以上银
行简称“开户行”)(乙方)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
顾问”)(丙方)于2019年4月16日分别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19 年 4 月 16 日,公司在各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余额
1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802170101421020678 1,500,000,000.00
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 15000098312762 499,999,800.0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
3 951002010003507007 1,000,000,000.00
世纪城支行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431020100101317729 1,092,499,997.00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431190100100206829 0.00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 431090100100325049 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益州大
7 22900901040004756 849,999,985.00
道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各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各专户专项用途如下表所示,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专项用途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
1 802170101421020678 内蒙包头 2.5 万吨高纯晶硅项目
阳支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
2 15000098312762 乐山 2.5 万吨高纯晶硅项目
行营业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3 951002010003507007 乐山 2.5 万吨高纯晶硅项目
司成都市世纪城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
4 431020100101317729 内蒙包头 2.5 万吨高纯晶硅项目
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
5 431190100100206829 乐山 2.5 万吨高纯晶硅项目
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
6 431090100100325049 内蒙包头 2.5 万吨高纯晶硅项目
牛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7 22900901040004756 乐山 2.5 万吨高纯晶硅项目
都益州大道支行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蒲飞、刘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