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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材:宁夏建材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4-10  

                                                                        法律意见书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广场东路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楼

电话: (0951) 5677929        电子邮箱:xydutao@126.com

             网址:www.xingyelawyers.com



                    二〇二一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XYFLYJS[2021]099 号
     致: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杜涛、冯建军出席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9 日 14:00 时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建材大厦 16 层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
     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电话:0951-5677929   第 1页 共 7 页
邮编:7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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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布了《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召开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会议表决方式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通知
     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内容及通知程序符合我
     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
     程序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4 月 2 日,
     会议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9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9 日 14:
     00 时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自波先生主持,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在《会议通知》中通知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9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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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951-5677929   第 2页 共 7 页
邮编:7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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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227,542,2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8%,参与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 人,代表股份 2,338,3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9%。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股东合计 28 人,代表股份共计 229,880,6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8.07%。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参
     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4 月 2
     日下午 15:00 时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股东均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
     取得委托股东合法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与会人员及参与网络投票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共计 7 项,分别为《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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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951-5677929   第 3页 共 7 页
邮编:7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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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工作报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
     (全文及摘要)、《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关于制定<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规定内容相
     一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审议事项符合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其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数为 228,114,08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代表股份总数的 99.23%;反对股份数为 66,4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的 0.03% ; 弃 权 股 份 数 为
     1,700,2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74%;

            2、《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股份数为 228,164,08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25%;反对股份数为 16,400 股,占参加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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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951-5677929   第 4页 共 7 页
邮编:7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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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的 0.01% ; 弃 权 股 份 数 为
     1,700,2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74%;

            3、《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数为 228,164,08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25%;反对股份数为 16,400 股,占参加本次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的 0.01% ; 弃 权 股 份 数 为
     1,700,2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74%;

            4、《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
     要):同意股份数为 228,164,08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25%;反对股份数为 16,400 股,占参加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股份数为
     1,700,2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74%;

            5、《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
     意股份数为 228,114,08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代表股份总数的 99.23%;反对股份数为 66,4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的 0.03% ; 弃 权 股 份 数 为
     1,700,2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74%;

            6、《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
     意股份数为 228,078,08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代表股份总数的 99.22%;反对股份数为 1,802,600 股,占参加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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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951-5677929   第 5页 共 7 页
邮编:7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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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78%;弃权股份数为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制定<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
     -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同意股份数为 229,857,482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股份数为 23,2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
     总数的 0.01%;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综上,上述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以参加本次
     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
     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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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951-5677929   第 6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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