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材:宁夏建材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8-11
法律意见书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广场东路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楼
电话: (0951) 5677929 电子邮箱:xydutao@126.com
网址:www.xingyelawyers.com
二〇二一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XYFLYJS[2021]237 号
致: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杜涛、马学芳出席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 14:00 时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建材大厦 16 层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电话:0951-5677929 第 1页 共 7 页
邮编:750001
法律意见书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布了《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
次会议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
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表决方式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通知
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内容及通知程序符合我
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
程序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8 月 4 日,
会议日期为 2021 年 8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 14:
00 时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自波先生主持,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在《会议通知》中通知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电话:0951-5677929 第 2页 共 7 页
邮编:750001
法律意见书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227,413,2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6%,参与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 人,代表股份 8,103,9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69%。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股东合计 22 人,代表股份共计 235,517,2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9.25%。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参
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8 月 4
日下午 15:00 时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股东均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
取得委托股东合法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与会人员及参与网络投票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共计 2 项,分别为《关于公司向中国建材“善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电话:0951-5677929 第 3页 共 7 页
邮编:750001
法律意见书
建公益”基金捐款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规定内容相
一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审议事项符合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其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向中国建材“善建公益”基金捐款的议案》:同
意股份数为 235,477,04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
表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股份数为 40,2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参
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
股份数为 8,063,75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
股份总数的 99.50%;反对股份数为 40,2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50%;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关联股东中国建
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电话:0951-5677929 第 4页 共 7 页
邮编:750001
法律意见书
综上,上述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以参加本次
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
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层
电话:0951-5677929 第 5页 共 7 页
邮编:7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