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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材:宁夏建材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2-22  

                                                                            法律意见书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广场东路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楼

电话: (0951) 5677929        电子邮箱:xydutao@126.com

             网址:www.xingyelawyers.com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XYFLYJS[2021]416 号

致: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晶、冯建军出席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 14:30 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建材大厦 16 层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7、8、11 层   电话:(0951)6011966
                                                                                      第 1页 共 6 页
邮编:750001                                                    传真:(0951)60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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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2 月 4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布了《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
会议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
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表决方式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通知
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内容及通知程序符合我国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程
序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2 月 14 日,
会议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21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 14:30
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自波先生主持,现场会
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
议通知》中通知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1 日 9:15-15:00。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7、8、11 层   电话:(0951)6011966
                                                                                      第 2页 共 6 页
邮编:750001                                                    传真:(0951)60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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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227,413,2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6%,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股份 6,661,5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9%。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
东合计 13 人,代表股份共计 234,074,8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8.95%。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参
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股东均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取得
委托股东合法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与会人员及参与网络投票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7、8、11 层   电话:(0951)6011966
                                                                                      第 3页 共 6 页
邮编:750001                                                    传真:(0951)6011012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共计 2 项,分别为《关于公司聘请 2021 年度财
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规定内容相
一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审议事项符合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其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聘请 2021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议
案》:同意股份数为 234,069,821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股份数为 5,000 股,占参加本
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2%;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股份
数为 6,655,52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
数的 99.910%;反对股份数为 6,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90%;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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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页 共 6 页
邮编:750001                                                    传真:(0951)6011012
                                                                                          法律意见书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关联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
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上述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以参加本次
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
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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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页 共 6 页
邮编:750001                                                    传真:(0951)60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