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材:宁夏建材独立董事制度2022-04-14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表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本制度前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
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
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则要求的人数时,
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
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
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专业意见;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
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
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
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
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
年。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公司于
2009 年修订 的《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