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建材大厦 7/8/11 层 邮编:75002 7-8/F & 11/F, Jiancai Building, 219 East Renmin Guangchang Street, Jinfeng District, Yinchuan, Ningxia T. +86 0951 6011966 F. +86 0951 6011012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广场东路 219 号建材大厦 7 层 电话: (0951) 5677929 电子邮箱:lxylaws@126.com 二〇二二年四月 第 1 页 共 10 页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 德哥尔摩/纽约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HANGZHOU / GUANGZHOU / KUNMING / TIANJIN / CHENGDU / NINGBO / FUZHOU / XI’AN / NANJING / NANNING / JINAN / CHONGQING / SUZHOU / CHANGSHA / TAIYUAN /WUHAN/ GUIYANG / URUMQI / ZHENGZHOU / SHIJIAZHUANG / HEFEI / HAINAN / QINGDAO / NANCHANG / DALIAN / YINCHUAN/ HONG KONG / PARIS / MADRID / SILICON VALLEY / STOCKHOLM / NEW YORK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2]099 号 致: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夏建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晶、冯建军 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 14:00 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 街 219 号建材大厦 16 层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 2 页 共 10 页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 德哥尔摩/纽约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HANGZHOU / GUANGZHOU / KUNMING / TIANJIN / CHENGDU / NINGBO / FUZHOU / XI’AN / NANJING / NANNING / JINAN / CHONGQING / SUZHOU / CHANGSHA / TAIYUAN /WUHAN/ GUIYANG / URUMQI / ZHENGZHOU / SHIJIAZHUANG / HEFEI / HAINAN / QINGDAO / NANCHANG / DALIAN / YINCHUAN/ HONG KONG / PARIS / MADRID / SILICON VALLEY / STOCKHOLM / NEW YORK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 了《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 会议基本情况、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会议表决方式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通知 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内容及通知程序符合我 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 程序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4 月 7 日, 会议日期为 2022 年 4 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 14: 00 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玉林先生主持,现 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在《会议通知》中通知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4 第 3 页 共 10 页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 德哥尔摩/纽约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HANGZHOU / GUANGZHOU / KUNMING / TIANJIN / CHENGDU / NINGBO / FUZHOU / XI’AN / NANJING / NANNING / JINAN / CHONGQING / SUZHOU / CHANGSHA / TAIYUAN /WUHAN/ GUIYANG / URUMQI / ZHENGZHOU / SHIJIAZHUANG / HEFEI / HAINAN / QINGDAO / NANCHANG / DALIAN / YINCHUAN/ HONG KONG / PARIS / MADRID / SILICON VALLEY / STOCKHOLM / NEW YORK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234,475,1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3%,参与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股份 1,009,1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股东合计 13 人,代表股份共计 235,484,2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9.24%。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参 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4 月 7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均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取 得委托股东合法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与会人员及参与网络投票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第 4 页 共 10 页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 德哥尔摩/纽约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HANGZHOU / GUANGZHOU / KUNMING / TIANJIN / CHENGDU / NINGBO / FUZHOU / XI’AN / NANJING / NANNING / JINAN / CHONGQING / SUZHOU / CHANGSHA / TAIYUAN /WUHAN/ GUIYANG / URUMQI / ZHENGZHOU / SHIJIAZHUANG / HEFEI / HAINAN / QINGDAO / NANCHANG / DALIAN / YINCHUAN/ HONG KONG / PARIS / MADRID / SILICON VALLEY / STOCKHOLM / NEW YORK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共计 13 项,分别为《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宁 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宁夏建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公司向中国建材“善 建公益”基金捐款的议案》《关于公司聘请 2022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 制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规定内容相 一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审议事项符合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其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第 5 页 共 10 页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 德哥尔摩/纽约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HANGZHOU / GUANGZHOU / KUNMING / TIANJIN / CHENGDU / NINGBO / FUZHOU / XI’AN / NANJING / NANNING / JINAN / CHONGQING / SUZHOU / CHANGSHA / TAIYUAN /WUHAN/ GUIYANG / URUMQI / ZHENGZHOU / SHIJIAZHUANG / HEFEI / HAINAN / QINGDAO / NANCHANG / DALIAN / YINCHUAN/ HONG KONG / PARIS / MADRID / SILICON VALLEY / STOCKHOLM / NEW YORK 1、《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数为 235,442,29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数为 42,000 股,占参 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2%; 2、《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股份数为 235,442,29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数为 42,000 股,占参 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2%; 3、《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数为 235,442,29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代表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数为 42,000 股,占参 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2%; 4、《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同意股份 数为 235,442,29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 总数的 99.98%;反对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数为 42,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2%; 5、《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 意股份数为 235,442,29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 第 6 页 共 10 页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 德哥尔摩/纽约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HANGZHOU / GUANGZHOU / KUNMING / TIANJIN / CHENGDU / NINGBO / FUZHOU / XI’AN / NANJING / NANNING / JINAN / CHONGQING / SUZHOU / CHANGSHA / TAIYUAN /WUHAN/ GUIYANG / URUMQI / ZHENGZHOU / SHIJIAZHUANG / HEFEI / HAINAN / QINGDAO / NANCHANG / DALIAN / YINCHUAN/ HONG KONG / PARIS / MADRID / SILICON VALLEY / STOCKHOLM / NEW YORK 表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股份数为 42,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参 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6、《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 意股份数为 235,123,89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 表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股份数为 360,4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15%;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 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公司向中国建材“善建公益”基金捐款的议案》:同 意股份数为 235,165,89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 表股份总数的 99.86%;反对股份数为 318,4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14%;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 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8、《关于公司聘请 2022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 议案》:同意股份数为 235,484,29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 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为 234,666,70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65%; 反对股份数为 817,58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 第 7 页 共 10 页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 德哥尔摩/纽约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HANGZHOU / GUANGZHOU / KUNMING / TIANJIN / CHENGDU / NINGBO / FUZHOU / XI’AN / NANJING / NANNING / JINAN / CHONGQING / SUZHOU / CHANGSHA / TAIYUAN /WUHAN/ GUIYANG / URUMQI / ZHENGZHOU / SHIJIAZHUANG / HEFEI / HAINAN / QINGDAO / NANCHANG / DALIAN / YINCHUAN/ HONG KONG / PARIS / MADRID / SILICON VALLEY / STOCKHOLM / NEW YORK 股份总数的 0.35%;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10、《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股份 数为 234,666,70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 总数的 99.65%;反对股份数为 817,58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35%;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本 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11、《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股份数为 234,666,70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 的 99.65%;反对股份数为 817,58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35%;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12、《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股份数为 234,666,70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 的 99.65%;反对股份数为 817,58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35%;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13、《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同意股份数为 234,666,70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 的 99.65%;反对股份数为 817,58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35%;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第 8 页 共 10 页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 德哥尔摩/纽约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HANGZHOU / GUANGZHOU / KUNMING / TIANJIN / CHENGDU / NINGBO / FUZHOU / XI’AN / NANJING / NANNING / JINAN / CHONGQING / SUZHOU / CHANGSHA / TAIYUAN /WUHAN/ GUIYANG / URUMQI / ZHENGZHOU / SHIJIAZHUANG / HEFEI / HAINAN / QINGDAO / NANCHANG / DALIAN / YINCHUAN/ HONG KONG / PARIS / MADRID / SILICON VALLEY / STOCKHOLM / NEW YORK 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第 9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以参加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 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第 9 页 共 10 页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 德哥尔摩/纽约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HANGZHOU / GUANGZHOU / KUNMING / TIANJIN / CHENGDU / NINGBO / FUZHOU / XI’AN / NANJING / NANNING / JINAN / CHONGQING / SUZHOU / CHANGSHA / TAIYUAN /WUHAN/ GUIYANG / URUMQI / ZHENGZHOU / SHIJIAZHUANG / HEFEI / HAINAN / QINGDAO / NANCHANG / DALIAN / YINCHUAN/ HONG KONG / PARIS / MADRID / SILICON VALLEY / STOCKHOLM / NEW Y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