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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材:宁夏建材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7-16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建材大厦 7/8/11 层       邮编:75002

                                                                                                      7-8/F & 11/F, Jiancai Building, 219 East Renmin Guangchang Street,

                                                                                                                                        Jinfeng District, Yinchuan, Ningxia

                                                                                                                           T. +86 0951 6011966       F. +86 0951 6011012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广场东路 219 号建材大厦 7、8、11 层

                             电话: (0951) 5677929                                        电子邮箱:lxylaws@126.com



                                                                        二〇二二年七月




                                                                               第 1 页 共 7 页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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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YUAN /WUHAN/ GUIYANG / URUMQI / ZHENGZHOU / SHIJIAZHUANG / HEFEI / HAINAN / QINGDAO / NANCHANG / DALIAN / YINCHUAN/ HONG KONG / PARIS / MADRID / SILICON VALLEY /
STOCKHOLM / NEW YORK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2]225 号
                    致: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夏建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晶、李斐然

                    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 15:00 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

                    街 219 号建材大厦 16 层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 2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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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

                    了《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会

                    议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召

                    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会议表决方式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通知

                    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内容及通知程序符合我

                    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

                    程序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7 月 7 日,

                    会议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 15:

                    00 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玉林先生主持,现

                    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在《会议通知》中通知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7
                                                                               第 3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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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234,475,1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3%,参与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5 人,代表股份 8,815,9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85%。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股东合计 166 人,代表股份共计 243,291,0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0.88%。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参

                    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7 月 7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均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取

                    得委托股东合法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与会人员及参与网络投票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第 4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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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共 1 项,为《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规定内容相

                    一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审议事项符合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其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为 236,104,

                    893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7.05%;

                    反对股份数为 6,312,68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

                    表股份总数的 2.59%;弃权股份数为 873,5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36%。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第 5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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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

                    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第 6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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