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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材:宁夏建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2-29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和
监督功能,做好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
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
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负责内、外部审计的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承担审计委员
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筹备和督导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
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
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进行及时披露。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公司及时披
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
同时予以披露。履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和会议召开情
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拟聘请或更换的外部审计机构情况;
(二)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机构提供的报告及情况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形成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工作机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现
场会议或通讯方式举行。通讯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或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需要也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应形成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法务部保
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列席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知晓会议审议事项的人员,均对
会议审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