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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材:宁夏建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4-14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 号德宁国际中心 28、29 层

                             电话: (0951) 5677929                                        电子邮箱:lxylaws@126.com



                                                                        二〇二三年四月




                                                                               第 1 页 共 9 页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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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3]150 号
                    致: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夏建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晶、黄兴龙

                    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 14:00 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

                    街 219 号建材大厦 16 层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 2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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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

                    了《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

                    会议基本情况、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会议表决方式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通知

                    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内容及通知程序符合我

                    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

                    程序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4 月 6 日,

                    会议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 14:

                    00 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玉林先生主持,现

                    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在《会议通知》中通知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4
                                                                               第 3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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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234,475,1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3%,参与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0 人,代表股份 4,455,6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4%。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股东合计 51 人,代表股份共计 238,930,7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9.97%。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参

                    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4 月 6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均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取

                    得委托股东合法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与会人员及参与网络投票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第 4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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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共 10 项,分别为《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

                    (全文及摘要)、《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中国建材“善建公益”基金捐款的议案》以及《关于公

                    司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规定内容相

                    一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审议事项符合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其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

                    意股份数为 238,489,09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

                                                                               第 5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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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YUAN /WUHAN/ GUIYANG / URUMQI / ZHENGZHOU / SHIJIAZHUANG / HEFEI / HAINAN / QINGDAO / NANCHANG / DALIAN / YINCHUAN/ HONG KONG / PARIS / MADRID / SILICON VALL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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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股份总数的 99.81%;反对股份数为 65,6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股份数为 376,10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16%。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股份数为 238,433,79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代表股份总数的 99.79%;反对股份数为 120,900 股,占参加本次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的 0.05% ; 弃 权 股 份 数 为

                    376,1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16%。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

                    意股份数为 238,433,79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

                    表股份总数的 99.79%;反对股份数为 120,9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股份数为 376,1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16%。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股份数为 238,489,09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代表股份总数的 99.81%;反对股份数为 65,6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股份数为 376,1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16%。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

                    股份数为 238,433,79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

                    股份总数的 99.79%;反对股份数为 120,9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
                                                                               第 6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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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5%;弃权股份数为 376,10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16%。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

                    股份数为 238,373,09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

                    股份总数的 99.77%;反对股份数为 181,6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7%;弃权股份数为 376,10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16%。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同意股份数为 238,489,09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81%;

                    反对股份数为 65,6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

                    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股份数为 376,1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16%。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股份数为 238,489,092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81%;反对

                    股份数为 65,6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

                    总数的 0.03%;弃权股份数为 376,1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16%。

                             《关于公司向中国建材“善建公益”基金捐款的议案》:同意股

                    份数为 238,383,49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

                    份总数的 99.77%;反对股份数为 547,3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23%;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

                    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第 7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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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股份

                    数为 238,423,49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

                    总数的 99.788%;反对股份数为 499,2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209%;弃权股份数为 8,100 股,占

                    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3%。

                             依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

                    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第 8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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