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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兰微: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20-12-31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
          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兰微”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基
金”)持有的杭州集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华投资”)19.51%的股权以及
杭州士兰集昕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兰集昕”)20.38%的股权,并向不
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
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对士兰微本次交易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
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
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大基金持有的集华投资
19.51%的股权以及士兰集昕 20.38%的股权。其中,上市公司系专业从事集成电
路、分立器件及 LED 芯片等半导体产品的设计、生产与销售的综合性半导体企
业,主要产品为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LED(发光二极管)产品。标的公
司士兰集昕主营业务系 8 英寸集成电路芯片的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为高压集成
电路芯片、功率半导体器件芯片与 MEMS 传感器芯片。标的公司集华投资系专
为投资士兰集昕而成立的投资型公司,除直接持有士兰集昕 47.25%的股权外,
无其他实质性业务。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的行业分类,上市
公司、集华投资、士兰集昕均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均属于《国务院
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
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
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电子信息”
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上市公司系专业从事集成电路、分立器件及 LED 芯片等半导体产品的设计、
生产与销售的综合性半导体企业,主要产品为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LED
(发光二极管)产品。士兰集昕主营业务系 8 英寸集成电路芯片的生产与销售,
是士兰微 IDM(设计制造一体化)模式体系下的制造企业,是士兰微 IDM 模式
的一个环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属于同行业并购。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最近 36 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始终为士兰控
股,实际控制人始终为陈向东、范伟宏、郑少波、江忠永、罗华兵、宋卫权、陈
国华等七人,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控制权未发生变动。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
司控制权变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大基金持有的集华投资
19.51%的股权以及士兰集昕 20.38%的股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
未结案的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未披露事项。

    二、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和《财务顾问业务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并通过尽职调查和对《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

    1、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均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
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
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电子信息”行业或企业;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

    3、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4、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5、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未披露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