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兰微: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核查意见2020-12-31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核查意见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兰微”或“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方式购买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基金”)
持有的杭州集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华投资”)19.51%的股权以及杭州
士兰集昕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兰集昕”)20.38%的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010 年 2 月 10 日,士兰微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杭州
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并将上述文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2012 年 3 月 30 日,士兰微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将《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为《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将上述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
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
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有关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
股票自 2020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
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
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此外,公司还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
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
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进行了上报。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等制定了《杭
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
2、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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