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兰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020-12-31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3 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 财务顾问名称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
限公司
证券简称 士兰微 证券代码 600460
购买资产类型 完整经营性资产 √ 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
交易对方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是否为上市公 是 □ 否 √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是 √ 否 □
司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变 是 □ 否 √ 交易完成后是否触发要 是 □ 否 √
更 约收购义务
—1—
1、发行对象及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直接持有集华投资 51.22%的股权,直接持有士兰集昕
6.29%的股权。集华投资为士兰集昕的第一大股东,其直接持有士兰集昕
47.25%的股权。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大基金持有的集华投资
19.51%的股权以及士兰集昕 20.38%的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持有集华投资 70.73%的股权,直接持有士
兰集昕 26.67%的股权。集华投资对士兰集昕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上市公司
将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士兰集昕 63.73%的股权权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士兰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陈向
东、范伟宏、郑少波、江忠永、罗华兵、宋卫权、陈国华等七人,本次交易
方案简介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
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12,200.00 万元且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
易价格的 100%,同时,发行股份数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向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
于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80%。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
资金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核查意见
序号 核查事项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
1.1 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
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
争,增强独立性 √
1.2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不适用
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是否专项核查确认
—2—
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 不适用
事项的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
易予以消除
1.3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是否为权属清
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 √
属转移手续
1.4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
九条的规定 √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2.1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2.1.1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
地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 √
是否相符
2.1.2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
2.1.3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不适用
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2.1.4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
2.2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2.2.1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
真实 √
2.2.2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 不适用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的情况
2.2.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
基本情况 √
2.3 交易对方的实力
2.3.1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
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
2.3.2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
2.3.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
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
2.4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2.4.1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受到过 √
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
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
交易对方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受到
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
2.4.2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
—3—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 不适用
情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等问题
2.4.3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
2.5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2.5.1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
√ 方将成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属于在
未来 12 个月内是上市公
司关联方的情形
2.5.2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况 √
2.6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
让其所持股份 √
2.7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
三、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所购买资产的情况
3.1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
围 √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 不适用
因素
3.2 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3.2.1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 3 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
续经营记录 √
3.2.2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
间是否真实 √
3.2.3 购买资产最近 3 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3.3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3.3.1 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
3.3.2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 30%以上) 本次交易收购标的之一
√ 集华投资系持股平台,本
的非经常性损益
身不从事实际经营,因此
无收入,集华投资不适用
3.3.3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
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账款 √
3.3.4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
√
(如超过 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
明
3.3.5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
√
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
—4—
3.3.6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
√
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3.4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3.4.1 如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
3.4.1.1 权属是否清晰 不适用
3.4.1.2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 不适用
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
或其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3.4.1.3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 不适用
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
重大风险
3.4.1.4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 不适用
营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3.4.2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
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3.4.2.1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
√
利
3.4.2.2 该项权益性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
√
属是否清晰
3.4.2.3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
√
有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3.4.2.4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
√
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有证据表明,该股
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3.4.2.5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
—5—
3.4.3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 标的公司士兰集昕的资
√ 产存在动产抵押情况,标
利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的公司股权不存在质押
等权利负担。
标的公司士兰集昕为上
市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
浙江省分行的融资提供
担保,截至目前,士兰集
昕向上市公司提供的担
保余额总额为 1 亿元,该
笔担保将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到期。该笔担保系
上市公司开展经营业务
所实施的正常融资行为,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
√
措施的情形
3.4.4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
√
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
3.4.5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
√
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3.4.6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
√
易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相
√
比是否存在差异,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 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
是否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
3.5 资产的独立性
3.5.1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
√
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
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3.5.2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
管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
—6—
3.6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
√
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3.7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 不适用
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
说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
内容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3.8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
√
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
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
3.9 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不适用
3.9.1 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 不适用
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3.9.2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 不适用
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3.9.3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 不适用
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
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3.9.4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不适用
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 不适用
理作出恰当安排
3.10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
√
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 不适用
易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
3.11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
√
明确限制或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3.12 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4.1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
—7—
4.1.1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是否不低于董事会就定 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
√ 四十五条之规定,上市公
向发行做出决议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
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
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
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之一。本次股票发
行价格为 13.63 元/股,不
低于上市公司定价基准
日前 60 个交易日均价的
90%。
4.1.2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市公司股票是否不存在交
√
易异常的情况
4.2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如以评估值为基准
确定
4.2.1 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
√
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
4.2.2 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
4.2.3 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
4.2.4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出评估结果
√
4.2.5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 不适用
量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
的为无形资产时
4.2.6
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
√
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4.2.7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
√
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4.2.8
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
√
司 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4.3 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
√
允、合理
—8—
4.4 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 3 年的评
√
估及交易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五、定向发行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5.1
程序的合法性
5.1.1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定向发行事项 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尚需
√ 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管
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序
部门(财政部经济建设
司)备案,上市公司尚需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
交易
5.1.2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
规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5.1.3 定向发行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 上市公司尚未召开股东
股东表决通过 √ 大会
5.2 定向发行后,是否未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
他限制经营类领域 √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 不适用
政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关注
国家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
5.3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化 √
如发生变化,交易对方是否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不适用
管理办法》履行公告、报告义务
5.4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交易对方触发要约收购
义务 √
如是,交易对方是否拟申请豁免 不适用
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豁免其要约义务 不适用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6.1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后,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
6.2 如果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变更了主营业务,该变更 不适用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如果未变更主营业务,定向发行的目的与公司战
√
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
6.3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6.3.1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盈
√
利能力
—9—
6.3.2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是否不为现金
√
或流动资产,或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不确定
性,不会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确定性
(例如主要资产是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经营的股权
投资、债权投资等)
6.3.3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
√
务,该等资产或业务是否未受到合同、协议或相
关安排约束,从而具有确定性
6.3.4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
√
的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 不适用
定性
6.3.5 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
√
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
有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
时交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公司
持续经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6.3.6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不适用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不适用
6.3.7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
√
反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
能力和存在的问题
6.3.8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 不适用
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
排是否可行、合理
6.4 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6.4.1
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
√
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
√
独立
6.4.2 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
√
中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 30%,未影响公司经营的
独立性
6.4.3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
√
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
— 10 —
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
√
批准和资质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
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6.4.4 是否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
6.4.5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或交易对方及其
√
关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
司风险的情形
6.5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6.5.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
√
司保持独立,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
市公司现有资产的稳定性构成威胁
6.5.2
定向发行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
√
资产完整,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
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6.5.3 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
√
开
6.5.4 如短期内难以完全做到,是否已做出合理的过渡 不适用
性安排
6.5.5
定向发行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
√
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不适用
6.5.6
定向发行后,是否不存在出现因环境保护、知识
√
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
纠纷的情况;如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
的影响
七、相关事宜
7.1 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评估机构系上市公司、交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 √ 易对手(大基金及其基金
律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具体情况在备注栏 管理人华芯投资)联合聘
中列明) 请
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
构、法律顾问由上市公司
独立聘请
7.2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
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
— 11 —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
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
7.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
关承诺 √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对本次收购不构成影响 不适用
7.4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7.4.1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
动 √
7.4.2 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
7.4.3 是否不存在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
7.4.4 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定向发行的各中介机构(包
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 √
评估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
交易的嫌疑
7.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
7.6 定向发行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定向发行后的经
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 √
风险及其他风险
风险对策和此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 12 —
独立财务顾问在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了交易标的资产权属、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
评估增值情况;关注了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股权控制关系、主要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关注了上
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情况、盈利
能力、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影响等。除上述各点外,独立财务顾问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充分完成了尽职调查中的各项尽调工作。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通过尽职调查和对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后,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的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和股份定价合理,所选取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4、本次拟购买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5、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
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6、本次交易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不能及时获
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切实有效;
7、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将
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公司治理机制仍旧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8、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的程序履行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非
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9、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有利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
10、本次交易中,交易各方未签订业绩补偿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扣非前后基本每
股收益均将被摊薄。公司董事会已经制定了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并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11、本次交易对方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备案程序;
12、上市公司聘请东方投行、国浩律师、天健会计师、坤元评估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
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13、报告期内标的资产的资金拆借和关联担保行为不存在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