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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士兰微: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3-01  

                        证券代码:600460             证券简称:士兰微                编号:临 2023-012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披露
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81),
原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对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
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士兰集成
电路有限公司、杭州士兰集昕微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士兰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成都集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士兰集成”、“士兰集昕”、“成都士
兰”、“成都集佳”)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重新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05号),公司向6名特定对象非
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64,893,614股,每股发行价为11.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731,999,965.92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6,405,660.3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5,594,305.55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1月
3日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
〔2018〕1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3年1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上述募集资金70,297.30万元,其中以前
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70,237.65万元,本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59.65万元,募集资

                                      1/6
    金余额为1,853.13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
    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2023年2月28日,公司和中信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
    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士兰集成、
    士兰集昕、成都士兰、成都集佳和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高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东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1月31日,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
    下(账户余额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公司名称                     专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 19033101040020262         9,801,159.69
杭州士兰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 33050161672700000826        185,715.48
杭州士兰集昕微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 19033101040025451             9,905.68
成都士兰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     331066080018800024087     6,412,031.18
成都集佳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   22847101040031406         2,122,484.28
         合   计                             -                            -              18,531,296.31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年产能 8.9 亿只 MEMS 传感器扩产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
                                                 2/6
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
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
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姜浩、陈俊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
否与约定一致。
   8、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3/6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士兰集成、士兰集昕、成都士兰、成都集佳与开户
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杭州士兰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杭州士兰集昕微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士兰半导体
制造有限公司/成都集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
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钱塘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金堂县支行(以下均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二年产能 8.9 亿只 MEMS 传感器扩产项目/8 吋芯片生产线二期项目/
年产能 8.9 亿只 MEMS 传感器扩产项目/特色功率模块及功率器件封装测试生产
                                  4/6
线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
   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
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
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
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姜浩、陈俊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
否与约定一致。

                                  5/6
   8、 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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