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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士兰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2023-03-0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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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二月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2
第一部分 引 言 ........................................................................................................... 5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 5
二、律师声明事项 ......................................................................................................... 6
第二部分 正 文 ........................................................................................................... 8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12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13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8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 2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23
八、发行人的业务 ....................................................................................................... 23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2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3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3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0
二十一、结论意见 ....................................................................................................... 40
第三部分 签署页.......................................................................................................... 41


                                                               4-1-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次发行、本次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向特定对象发     指
                      的行为
行
士兰微、发行人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 600460,为本次发行的
                 指
或公司                发行主体
                      杭州士兰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之前身,2000 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
士兰电子         指
                      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变更为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发起人陈向东、范伟宏、郑少波、江忠永、
陈向东等七人     指
                      罗华兵、宋卫权、陈国华等七人
                      杭州士兰控股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曾用名“杭州欣源
士兰控股         指
                      投资有限公司”
士兰集成         指   杭州士兰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士兰明芯         指   杭州士兰明芯科技有限公司
博脉科技         指   杭州博脉科技有限公司
深兰微           指   深圳市深兰微电子有限公司
美卡乐           指   杭州美卡乐光电有限公司
集华投资         指   杭州集华投资有限公司
士兰集昕         指   杭州士兰集昕微电子有限公司
士兰光电         指   杭州士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士兰         指   成都士兰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成都集佳         指   成都集佳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士兰         指   西安士兰微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
无锡博脉         指   无锡博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士兰         指   厦门士兰微电子有限公司
                      士港科技有限公司(SLHK LIMITED),系发行人在香港设立的全
士港科技         指
                      资子公司
                      士兰微电子(BVI)有限公司(Silan Electronics,Ltd.),系发行人
士兰 BVI         指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设立的境外全资子公司
超丰科技         指   上海超丰科技有限公司
士兰集科         指   厦门士兰集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士兰明镓         指   厦门士兰明镓化合物半导体有限公司
友旺电子         指   杭州友旺电子有限公司
友旺科技         指   杭州友旺科技有限公司
视芯科技         指   杭州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士腾科技         指   杭州士腾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科杰         指   重庆科杰士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赛越         指   杭州赛越科技有限公司
昱能科技         指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昱能科技有限公司”
英达威芯         指   浙江英达威芯电子有限公司
开曼 Op Art      指   Op Art Technologies,Inc.
美国 Op Art      指   Op Art Micorsystems, Inc.
大基金           指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大基金二期       指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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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
报告期           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报告期末、基准
                 指   2022 年 9 月 30 日
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上海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分公司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知识产权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局
                      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证券法》       指
                      五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经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公司法》       指
                      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当时有效之《公
                 指   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时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司法》
《发行注册办          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 次委务会议审议
                 指
法》                  通过并公布实施的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编报规则 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
                 指
号》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信证券、保荐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机构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为本次发行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士兰
《律师工作报
                  指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
告》
                      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就《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而
中国大陆、境内 指
                      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
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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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申请 2022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
注册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贵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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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系 2001 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
师事务所,持有浙江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31330000727193384W),注册地为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楼、15 号楼。原名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2012 年 7 月变更为现名。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1、参与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融资,担任
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2、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

    3、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
服务;

    4、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为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建设(包括电力、天然气、石油等能源行业以及城
市燃气、城市公交等市政公用事业)提供法律服务;

    6、为各类公司的对外投资、境外 EPC 承包项目等涉外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7、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
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8、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文件的签字律师为鲁晓红律师、胡敏律师,
其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和联系方式如下:

    鲁晓红律师:本所执业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民商法法学硕士,曾
为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国小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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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发行新股、上市或上市公司再融资以及资产重
组提供法律服务。

    胡敏律师:本所执业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曾为杭州士兰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浙
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改制、发行新股、再融资以及资产重组提供法律
服务。

    本次签字的两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两位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二、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办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有关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已得到士兰微及有关各方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
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
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
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材料。

    (三)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根据在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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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基于
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士兰
微或其他有关机构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性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律师仅就士兰微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的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士兰微本次发行之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士兰微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上交所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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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

    1、2022 年 10 月 14 日,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发行
人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关联
董事就有关关联议案回避表决。

    2、2022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通过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就
有关关联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
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等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各项议案。

    3、2023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 2022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发行注册办法》等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
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关联董事就有关关联议案
回避表决。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有关议案,本次发行具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4-1-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
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
其他合格的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以下简称“发行底
价”)。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的决定后,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
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如公司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5、发行数量

                                  4-1-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
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20%,即不超过 283,214,369 股(含
283,214,369 股),最终将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若公司在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
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出
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份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
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
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
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8、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持股比例共同分享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9、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
发行进行调整。

      10、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50,000.00 万元(含本
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如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1    年产36万片12英寸芯片生产线项目              390,000.00            300,000.00
  2    SiC功率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                   150,000.00             7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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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3    汽车半导体封装项目(一期)              300,000.00            110,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165,000.00            165,000.00
                 合计                         1,005,000.00           650,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
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
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
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
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SiC 功率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拟通过发行
人参股子公司士兰明镓具体实施,募集资金将通过发行人向士兰明镓增资的方式
投入,增资后公司将取得士兰明镓的控制权。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对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前述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
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对董事会作出了授权。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本次发行具体
事宜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发行注册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
表决程序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所作的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三)尚需取得的批准及履行的程序

      发行人将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拟在完成股东大会批准
程序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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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的方案及其他相关事项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
次会议、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待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在完成上述审核注册手续之后,发行人将向上交所和中登公司上
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发行全部申请批准程序。发行
人向士兰明镓增资事宜,尚需履行国有企业增资相关审批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向上交所报送
或更新;本次发行尚待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对士兰明
镓增资尚需履行国有企业增资有关程序。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设立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

    发行人之前身士兰电子系于 1997 年 9 月由陈向东等七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士兰电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350 万元。

    发行人系于 2000 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为经浙江省
人民政府以浙政发[2000]146 号文授权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本所律师
注)批复同意,由士兰电子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0 年 10 月 28 日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时的注册资本为 7,502 万元。

    2003 年 2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600 万股,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挂牌上市交易,
证券简称为“士兰微”,证券代码为“600460”。

    (二)发行人目前的法律状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253933976Q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公司名称: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黄姑山路 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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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141,607.1845 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

    经营范围:电子元器件、电子零部件及其他电子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经
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外经贸部批文)。

    (三)发行人的有效存续

    发行人为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是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条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人民币
普通股一种,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任何单位或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价格相同。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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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发行人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经授权的董事会
审议通过,决议内容包括《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不采用广告、
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情形,符合《发行注册办法》
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公告文件、发行人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
行人审计机构就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等资料,发行人前
次募集资金用途调整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天健会计师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9926 号),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
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之情形。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详细披露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情形。

    (2)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2]125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承
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情形。

    (3)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公告文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
所官方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的核查结果,发行人现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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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一年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发行注册办
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
证明、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地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核查,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发行注
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
定期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
网站公开披露信息的核查结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
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
情形。

       (6)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和审计报告、发
行人所在地主要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信息的核查结果,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
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
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已完成项目备案和环境影响评
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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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披露本次募
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备案、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
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相关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年产 36 万片 12 英寸芯片生产
线项目”“SiC 功率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汽车半导体封装项目(一期)”“补
充流动资金”,不用于财务性投资,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
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
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所
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发行
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
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人数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之
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上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
其他合格的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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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符合《发行注册办
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条之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以下简称“发行底价”)。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
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
价格优先等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如公司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五十六、五十七、
五十八条之规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
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发行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之前身士兰电子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之“(一)发行
人之前身士兰电子的设立”中披露士兰电子设立的主要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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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兰电子的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士兰电子变更设立为发行人的过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之“(二)士兰
电子变更设立为发行人的过程”中披露士兰电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
程。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同意;发行
人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已履行了审计、验资、工商变更登
记等必要手续,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
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合
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集成电路、分立器件及 LED 芯片等半导体相关产
品的设计、生产与销售业务。发行人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的经营体系,包括采购、
设计、生产、销售系统、信息系统和售后服务系统以及相关配套设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
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历次出资均已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
足额缴纳。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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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机器设备等主要财产,且发行人的主要
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的相关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生产、销售系统

    发行人设置了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行政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专用集成
电路技术部、电源产品系统工程技术部、混合信号技术部、测试验证技术部、研
发管理部、音视频产品技术部、MCU产品研发部、后端设计技术部、外贸部、销
售部、市场部、生产管理部、芯片测试部、测试部、质量管理部、器件事业部、
PIM产品部、网络与信息部、法律与知识产权部、投资管理部、内审部等各司其
责的职能部门,建立了独立完整的研发、生产、销售系统。

    发行人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构成了发行人完整的研发、生产、销售系统,均
独立运作,不对发行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构成依赖。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生产、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之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依照《公司法》与《公司章程》
的规定选举或聘任产生,合法、有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或领取薪酬的情形;根据发行人财务人员的确
认,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也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设有专门的人力资源部,发行人的劳
动、人事体系、工资管理和社会保障与公司控股股东完全分离。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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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设置了总经理、副
总经理及具体职能部门。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
理权。发行人的办公场所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从事发行人的会计记
录和核算工作。发行人财务核算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发行人作为独立纳税人,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发行人的资
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的情况,不存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资产独立
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生产、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独立,
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7,502 万元,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陈向东               13,053,480           17.40
   2            范伟宏               12,678,380           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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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3              郑少波                   12,678,380                 16.90
   4              江忠永                   12,678,380                 16.90
   5              罗华兵                   12,678,380                 16.90
   6              宋卫权                   5,626,500                   7.50
   7              陈国华                   5,626,500                   7.50
              合 计                        75,020,00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共 7 名,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
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1、截至基准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杭州士兰控股有限公司                 513,503,234       36.26

  2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82,350,000        5.82

  3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39,678,024        2.80

  4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八组合                16,012,635        1.1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国证半导体芯
  5                                                      12,828,976        0.91
               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                          陈向东                      12,349,896        0.8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新能
  7                                                      11,556,350        0.82
                 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8                          范伟宏                      10,613,866        0.75

  9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10,000,861        0.7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
 10                                                       9,833,418        0.69
           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上述前十大股东中,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士兰控股和大基金,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中披露士兰控股和大基金的
基本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4-1-2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上述持股 5%以上的股东士兰控股、大基金为依法成立并有效续存的
企业法人,具有作为发行人股东的主体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基准日,陈向东、范伟宏、郑少波、江忠永、罗华兵、宋卫权、陈国华
7 人直接持有公司 3.47%股权,并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士兰控股(陈向东、范伟宏、
郑少波、江忠永、罗华兵、宋卫权、陈国华分别持有士兰控股 17.40%、16.90%、
16.90%、16.90%、16.90%、7.50%、7.50%股权)间接持有发行人 36.26%股权,
陈向东等七人直接和通过士兰控股合计持有发行人 39.74%股权,为发行人的共同
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如按发行数量上限实施,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直接
和通过士兰控股合计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下降至 33.11%,但仍处于控股地位,本
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陈向东、范伟宏系发行人之共同实际控制人,同为士兰控股之股东。此外,
发行人截至基准日的其他前十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文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份质押登记信
息,截至基准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士兰控股将其持有发行人 130,000,000 股股份
予以质押,质押股份数占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32%,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9.18%;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向东等七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未予质押。士兰控股
股份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质押股数
序号         质权方                    质押起始日    质押到期日       担保事宜
                            (万股)
         中国进出口银行浙                           至质押双方解除   为士兰微融资
 1                           1,500     2022.08.11
             江省分行                                 质押手续为止     提供担保
         中国进出口银行浙                           至质押双方解除   为士兰微融资
 2                           2,500     2022.06.28
             江省分行                                 质押手续为止     提供担保
 3       中国进出口银行浙    2,500     2022.03.29   至质押双方解除   为士兰微融资

                                       4-1-2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质押股数
序号         质权方                    质押起始日    质押到期日       担保事宜
                            (万股)
             江省分行                                 质押手续为止     提供担保
         中国银行杭州市高                           至质押双方解除   为士兰微融资
 4                           1,000     2022.03.28
         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质押手续为止     提供担保
                                                                     为士兰控股向
         杭州高新技术创业                           至质押双方解除   质权方进行融
 5                           5,500     2018.09.04
           服务有限公司                               质押手续为止   资合作提供质
                                                                       押担保
           合计              13,000        --             --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发起人即截至基准日的实际控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
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当时有效之《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截至基准日的主要股东具有作为发行人股东的
主体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之“(一)
发行人前身的股本及其演变”中披露发行人前身士兰电子的主要历史沿革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前身士兰电子股权变动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验资及工商变更手续,其股权变动行为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之“(二)
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及其演变”中披露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其股权变动行为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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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年度报告记载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
要从事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及 LED 芯片等半导体相关产品的设计、生产与
销售业务,其及其境内子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2、发行人的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一)经营
范围和经营方式”中披露发行人的采购、生产、销售模式。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经营范围和
经营方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生产经营取得的许可或备案资质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许可或备案资质。

    (三)境外经营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其
它地区和国家注册的公司包括士港科技(注册地为香港)、士兰微 BVI(注册地
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士港科技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电子零部件及其他电子产
品的销售以及相关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士兰微 BVI 为离岸持股公司,无实际经营
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的行为已按照当时有效的
《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关于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报经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在中国境外设立经营机构的行为已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履行了境外
投资批准手续,为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的业务范围变更

    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4-1-2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发行人 2019、2020、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9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03,896.45 万元、409,604.78 万元、693,317.50 万元、607,824.05 万元,占当期营
业收入的比例为 97.70%、95.69%、96.37%、97.34%。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1)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基准日,士兰控股系发行人之控股股东,陈向东、罗华兵、郑少波、范
伟宏、江忠永、宋卫权、陈国华等七人系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本所律师已在《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部分披露了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2)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基准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外,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
大基金,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追
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部分披露了大基金
的基本情况。

    2、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基准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具有重大影响或者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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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1    杭州芯讯科技有限公司       士兰控股直接持股 100%;宋卫权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2    士兰控股(浙江)有限公司 士兰控股直接持股 100%;陈向东担任执行董事
  3    杭州士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士兰控股直接持股 85%;陈向东担任执行董事
                                  杭州士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00%;陈向东担任执
  4    浙江士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行董事
                                  杭州士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48.78%;陈向东担任执
  5    杭州士兰泉投资有限公司
                                  行董事兼经理
       玛斯特(杭州)酒文化发展
  6                             士兰控股直接持股 80%;罗华兵担任董事长兼经理
       有限公司
  7    杭州澳之品贸易有限公司     士兰控股直接持股 80%;罗华兵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士兰控股直接持股 57.36%;陈向东担任董事长;郑少波
  8    杭州士腾科技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
                                士兰控股直接持股 47.60%;陈向东担任董事长;宋卫权
  9    杭州士鹏科技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
                                士兰控股直接持股 28.32%;士兰微持股 3.44%;杭州海
 10    杭州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慕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21.17%;宋卫
                                权、陈国华担任董事
       杭州海慕和投资管理合伙企
 11                             士兰控股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14.36%出资份额
       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持股 40%,陈向东担任副董事长;罗华兵担任董
 12    友旺电子
                                事兼经理
 13    友旺科技                   陈向东担任副董事长;罗华兵担任董事兼经理
                                  发行人持股 18.7187%,陈向东担任董事;范伟宏担任董
 14    士兰集科
                                  事兼经理
                                  发行人持股 34.723%,陈向东担任董事;范伟宏担任董
 15    士兰明镓
                                  事兼经理
       杭州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产业
 16                             发行人持股 5%,陈向东担任董事
       化基地有限公司
 17    杭州美泰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罗华兵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18    厦门博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宋卫权担任董事

      3、发行人之子公司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
发行人的股权投资”详细披露发行人子公司情况。

      4、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2)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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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3)发
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基准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陈向东(董事长)、
郑少波(副董事长、总经理)、范伟宏(副董事长)、江忠永(董事)、罗华兵
(董事)、李志刚(董事、副总经理)、韦俊(董事)、汤树军(董事)、何乐
年(独立董事)、程博(独立董事)、宋春跃(独立董事)、张洪胜(独立董事)、
宋卫权(监事会主席)、陈国华(监事)、邹非(监事)、马良(职工代表监事)、
欧阳辉(职工代表监事)、吴建兴(副总经理)、陈越(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为发行人之关联自然人。

      截至基准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士兰控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陈
向东(董事长)、陈永红(总经理)、罗华兵(董事)、郑少波(董事)、范伟
宏(董事)、江忠永(董事)、宋卫权(监事)、陈国华(监事)。

      5、关联自然人控制、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基准日,除实际控制人外,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主要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1     上海华力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韦俊担任董事之企业
  2     华虹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韦俊担任董事之企业
        南京集成电路设计服务产业创新中心有
  3                                             发行人董事韦俊担任董事之企业
        限公司
  4     杭州富芯半导体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韦俊担任董事之企业
  5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韦俊担任独立董事之企业
  6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韦俊担任独立董事之企业
  7     睿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汤树军担任董事之企业
  8     中芯南方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汤树军担任董事之企业
  9     中芯北方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汤树军担任董事之企业
  10    中芯集成电路(宁波)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汤树军担任董事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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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11    厦门市三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注]            发行人董事汤树军担任董事之企业
  12    北京天科合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汤树军担任董事之企业
  13    北京世纪金光半导体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汤树军担任董事之企业
                                                  发行人董事汤树军担任副董事长之企
  14    福建省安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业
  15    上扬软件(上海)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汤树军担任董事之企业
  16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汤树军担任董事之企业
                                                 发行人副总经理吴建兴担任董事之企
  17    达微智能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业;发行人、士兰控股各持股 15%
    注:2022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董事汤树军经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被选举为该企业董事。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在报告期内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
业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6、其他关联方

      (1)过往关联方

      报告期内,因解散注销、股权转让或任职变动而成为发行人主要过往关联方
之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关联方姓名或名称                             关联关系
  1              朱大中             2019 年发行人董事会换届卸任独立董事职务
  2               冯晓              2019 年发行人董事会换届卸任独立董事职务
  3               周玮              报告期内因工作变动辞任发行人外部董事职务
  4               纪路              报告期内因工作变动辞任发行人外部董事职务
  5              王汇联             报告期内因工作变动辞任发行人外部董事职务
  6              马述忠             2022 年发行人董事会换届卸任独立董事职务
  7              宋执环             2022 年发行人董事会换届卸任独立董事职务
  8              王海川             发行人原董事、副总经理,2019 年到期换届、退休
  9     杭州士兰全佳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全资子公司,2020 年 12 月注销
                                    发行人曾参股企业,陈向东、郑少波曾任董事,2020
 10     浙江英达威芯电子有限公司    年 4 月发行人转让所持股权,陈向东、郑少波卸任该
                                    企业董事职务
 11     杭州工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士兰控股曾间接控制的企业,于 2022 年 6 月注销
 12       杭州联驱科技有限公司      士兰控股曾间接控制的企业,于 2021 年 9 月注销
 13       绍兴网策科技有限公司      士兰控股曾间接控制的企业,于 2022 年 9 月经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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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姓名或名称                            关联关系
                                   转让变更为非士兰控股控制企业
        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14                                陈向东 2020 年 12 月卸任董事的企业
                  公司
        杭州纳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陈向东 2019 年 1 月卸任董事的企业,士兰控股持股
 15
                    司             18.13%
 16       杭州捷布科技有限公司     宋卫权 2021 年 3 月卸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
 17                                发行人董事韦俊 2022 年 9 月卸任该企业独立董事
                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
 18                                发行人董事韦俊 2022 年 9 月卸任该企业董事
                    司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19                                发行人董事汤树军 2021 年 9 月卸任该企业董事
                    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何乐年曾控制并任董事长的企业,于
 20      杭州瑞光微电子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注销
        无锡硅动力微电子股份有限
 21                                发行人独立董事何乐年 2022 年 3 月卸任该企业董事
                  公司

      (2)其他关联方

      ①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及其说明,士兰微 BVI 系发行人的海外投资平台,
目前持有开曼 Op Art 30.09%的股权,持有士兰光电 15%的股权。开曼 Op Art 持
有美国 Op Art 100%的股权。

      ②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及其说明,发行人分别持有重庆科杰、杭州赛越
30%股权,发行人将该两家企业作为联营企业。

      ③ 发行人董事韦俊系大基金提名的董事,任大基金二期副总裁。大基金的
法定代表人和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分主要股东与大基金二期相
同。发行人将大基金二期认定为其关联方。

      经发行人确认,自审慎原则出发,本所律师将开曼 Op Art、美国 Op Art、重
庆科杰、杭州赛越、大基金二期作为关联方披露。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出售商
品、提供劳务、关联租赁、关联方商标使用许可、关联担保及其他股权转让等关
联交易事项。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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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竞争”之“(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交易”中详细披露发行人报告期
内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关联交易是为保障发行人的正常
生产经营或发行人基于发展规划而发生,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控股股东
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系无偿担保,发行人为参股公司提供无偿担保符合发行人发展
规划及生产需求,均未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其他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
理,定价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建立了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安排并予以执
行,为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
利益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1、同业竞争状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集成电路、分立器件
以及 LED 芯片等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
不同;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士兰控股、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陈向东
等七人)已作出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
争。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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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中已对发行人之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拥有士兰集成、士兰明芯、士
兰集昕、成都士兰、成都集佳、美卡乐、深兰微、集华投资、士兰光电、博脉科
技、无锡博脉、西安士兰微、厦门士兰微、超丰科技、士兰 BVI、士港科技等 16
家子公司,以及士兰集科、士兰明镓、上海芯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科杰、杭州
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有限公司、达微智能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上海
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友旺电子、杭州赛越、士腾科技、视芯科技、昱能
科技等 12 家直接参股公司。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除上述对外股权投资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合法取得并拥有的其他主要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专用权、专
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要生产经营设
备等资产。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之“(二)
发行人拥有房产的情况”“(三)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
产的情况”以及“(四)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等部分披露了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资产之具体情况。

    (三)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
产系通过购买、受让、自主申请等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
亦不存在潜在纠纷。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存在融资需要将
部分房产以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资产设备进行抵押的情况,具体情况详见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之“(六)主要财产的权利限
制”的披露内容。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部分房产用于
办公、仓储以及员工宿舍,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
主要资产”之“(七)发行人的房产租赁”中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其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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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履行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房产租赁合同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的相关租赁协议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
发行人的重大合同”中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基准日正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
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截至基准日正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均为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与合同相
对方所签订,为合法有效之合同。上述重大合同在合同相对方严格履行合同的前
提下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产生纠纷。

    (二)重大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基准日的重
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主体变更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之“(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交易”披露了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
债权债务及关联担保的有关情况。

    (五)发行人的大额其他应收、应付款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系对员工借款、押金保证金等
经营管理发生款项,其他应付款系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具备合理性,不
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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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披露的发行人设立以及股本演变情况外,发行人自设立以
来未发生其他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部分披露的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以及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交
易”之“2、报告期内偶发性关联交易”之“(3)其他关联交易”中披露的资产
变化、收购事宜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已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
出售资产的行为。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八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资料及相关公告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拟通过对
士兰集昕、成都士兰、士兰明镓增资形式实施,相关增资后发行人将取得士兰明
镓的控制权。

    根据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八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资料及相关公告文件,士兰明镓项目建设资金尚未到位且暂时
不具备大规模进行自我投资建设该项目的资金条件的情况下,为加快推进士兰明
镓“SiC 功率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发行人(含子公司)将安排先行采购部分
“SiC 功率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急需或交货周期长的设备和系统。待士兰明镓
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含子公司)将通过出售或者增资的方式,将该部
分设备和系统的所有权转移至士兰明镓。该部分设备和系统的出售价格参考出售
时的评估价值,以公允的价格交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设备和系统
所有权转移交易尚未实施。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其
他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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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1、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符
合当时有效之法律规定的程序与要求,合法、有效。

       2、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的历次
修改,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议程序和工商备案登记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涉及的修改内容也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内容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系按照《公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起草和修订,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
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各职能
部门,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发行人上述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重大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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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历次授权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会成员 12 人,其中独立董事 4 人;监事
会成员 5 人,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2 人,股东代表监事 3 人。董事会聘有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 2 人,董事会秘书兼任财务总监 1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
条第(三)(四)项所述情形。发行人的现任董事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发生重大变化;历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系因正常换届调整、法
定任职期限届满、人员退休或离职而发生,该等人员的变动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
《公司法》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现任独立董事为何乐年、程博、宋春跃、张洪胜,
均具备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该等独立董事人数占公司全体董事总人数的比例不
少于 1/3,其中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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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费)种、税率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境外子公司士港科技按注册地香港法
律计缴利得税,士兰微 BVI 按注册地法律规定计缴。

    (二)发行人的税收优惠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及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9、2020、2021 年度
及 2022 年 1-9 月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情况分别为 14,970.55 万元、11,693.60
万元、6,261.43 万元、6,149.24 万元。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
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
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
术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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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批准或授权

      1、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50,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如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1    年产36万片12英寸芯片生产线项目                390,000.00             300,000.00
  2    SiC功率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                     150,000.00              75,000.00
  3    汽车半导体封装项目(一期)                    300,000.00             110,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165,000.00             165,000.00
                 合计                             1,005,000.00              650,000.00

      2、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无需取得政府机构批准或者
备案外,“年产 36 万片 12 英寸芯片生产线项目”“SiC 功率器件生产线建设项
目”“汽车半导体封装项目(一期)”已完成建设项目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案机关                备案文号/项目代码
       年产36万片12英寸芯 钱塘区杭州钱塘新区行政审
  1                                                      2204-330114-89-02-524827
          片生产线项目      批局(行政服务中心)
       SiC功率器件生产线 厦门市海沧区工业和信息化
  2                                                    厦海工信投备(2022)247 号
            建设项目                局
                                                                 川投资备
       汽车半导体封装项目
  3                          金堂县发展和改革局        【2210-510121-04-01-381195】
           (一期)
                                                               FGQB-0490号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履
行了必要的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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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所使用土地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所在土地均已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不存在权属瑕
疵,相关土地产权信息如下:

                               所在土地使用权权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动产权证书编号
                                 利人/实施主体
        年产36万片12英寸芯片
  1                                士兰集昕        浙(2020)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47806号
             生产线项目
        SiC功率器件生产线建
  2                                士兰明镓        闽(2018)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106009号
               设项目
        汽车半导体封装项目
  3                                成都士兰             金堂国用(2012)第5830号
               (一期)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经落实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所涉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关的技术转让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预案及其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
资项目不涉及技术转让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无需取得政府机构批准或者备案
外,“年产 36 万片 12 英寸芯片生产线项目”“SiC 功率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
“汽车半导体封装项目(一期)”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机关                   批复文号
         年产36万片12英寸芯片
  1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      杭环钱环评批[2022]58号
              生产线项目
         SiC功率器件生产线建
  2                                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          厦海环审[2022]107 号
                设项目
         汽车半导体封装项目
  3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成环审(承诺)[2022]33号
                (一期)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得到了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的肯定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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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五)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中披露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发行人以成就国内主要的、综合型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与设计制造企业和打造
国际知名品牌为目标,秉承“诚信、忍耐、探索、热情”的核心理念,以不断发
展的电子信息产品市场为依托,把握当前半导体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的机遇,
凭借多领域的领先技术和研发投入,设计与制造并举,致力于功率器件、集成电
路和光电产品的研发、生产和应用,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芯片产品系列和系统性
的应用解决方案。

    发行人拟以国际上先进的 IDM 大厂为学习标杆,成为具有自主品牌和国际一
流竞争力的综合性的半导体产品供应商。通过设计与制造一体的经营模式,持续
加大对功率半导体、MEMS 传感器、第三代化合物半导体等的投入,大力推进系
统创新和技术整合,积极拓展汽车、通讯、新能源、工业、白电等中高端市场,
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口碑,提升产品附加值;并利用公司在多个芯片设计领域的
积累,提供针对性的芯片产品和系统应用解决方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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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根据发行人公告文件、提供的诉讼和仲裁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未达到发行人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无尚未
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

    2、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已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程序条件与实质条
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发
行注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
本次发行尚待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之股票的上市
尚需得到上交所的同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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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鲁晓红______________




                                                    胡 敏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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