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当家: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04-25
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和山东证监局《关于转发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事
项的通知〉的通知》(鲁证监发【2012】18 号文件)的指示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文件规定,特制订以下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红政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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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现金分红相
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
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和盈利情
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
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
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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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或重大投资计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二)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将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
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
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
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分
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
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
额和/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每 10 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
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
既定分红政策的理由的说明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
的分析、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的分析。
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
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
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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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除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六)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
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
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
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
独立董事要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真实性和有
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七)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在独立董事意见披露时公开向中小股
东征集网络投票委托。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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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年报编制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充分尊重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实现投资收入增长的预期和需求,在兼
顾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重视投资者合理回报,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规划与机制,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制定本规划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股东实现稳定现金收入预期的要求和意
愿;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规模;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公司的资金成本平衡需
要;公司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外部融资环境;公司发展所处阶段和行业发展趋
势等各种因素。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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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利润分配的规定为原则,兼顾公司持续发展需要和投资者合理回报需求,通过
充分论证,综合考虑各项可能影响利润分配的因素。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积极
回报投资者,履行作为公众公司的社会责任。
未来三年内,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情况下,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此三个连
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和有关条件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
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公司每次年度股东大会将审议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根
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和有关条件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未来三年内,若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在外部融资环境允许的情况
下,公司将继续保持或考虑进一步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
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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