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当家: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06-12
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和《山东好当
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制定。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和《山东好当
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
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
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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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监事会提起对公司董事、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事、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章 监 事
第十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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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善意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维护所有者的利益;
(二)清正廉洁,谨慎勤勉,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与经验。
第十二条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配偶、嫡系兄弟姐妹、子女、父母及其配偶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一)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
事或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公司各部门应予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二)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监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五)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营业活动,从事上述营业的
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六)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的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事义务,股东大会或推举单位可按公司章程、本
制度规定的程序解除监事职务;
(八)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
督权;
(九)监事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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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
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
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 6 个月召开一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监事在有正当现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
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提出召开,则临时监事
会必须召开。
监事会例会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十天将监事会会议的
通知以电传、电报、传真、挂号邮件方式或经专人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
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讨论表决事项等。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定,但召集人在确定会议议程时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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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
只有在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同意列入议程,监事会才能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
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监
事表决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召集人可根据情况决定采取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监事
会会议,但该议案之草稿须以专人送达、邮寄、电报、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
一位监事。如果监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事,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
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监事会召集人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
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召集人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
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总经理、全体董事或
部分董事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出席监事的姓名;
(二)会议议程;
(三)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完整副本应迅速送发于每一位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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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
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
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
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注
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
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
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
行讨论。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
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
费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
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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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仅
可在获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方
式。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工作
人员。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应比照公司董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标
准确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
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如
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监事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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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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