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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好当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06-12  

						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批准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之决议而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其为审计委员会之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其组员由审计委员会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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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内控制度;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
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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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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