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接待中心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年5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特聘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山东好当家 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刘天意律师、 闫然律师见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 审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采取视频会议的方式见证了本 次股东大会。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 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遵循 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针对不同受托事项分别或综合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 查询、见证等方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 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2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大会联系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 称“交易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 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2)公司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上午9:30在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通过现场和远程视频方式同步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1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持有公司股份;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16 人,代表股份 415,604,7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4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13,316,49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7.29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288,29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566%。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或其股东授权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 东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9,079,5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15%。 另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人员参加。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如下非累计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公司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2年度银行授信额度、授信担保条件和贷款授权的议案》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 临时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程序 经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本意见书第一条 所列示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 决,其中关联股东好当家集团有限公司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表决予以回避,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 择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平台,股东既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 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 投票。 2、网络投票的时间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上 公告了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 3、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是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证,因此本所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假设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 表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14,848,788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180%;反对 756,0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820%;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323,598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数的91.6736%;反对756,0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数的8.3264%;弃权0股。 2、审议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14,928,788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373%;反对 676,0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627%;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403,598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数的92.5547%;反对676,0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数的7.4453%;弃权0股。 3、审议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414,848,788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180%;反对 756,0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820%;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323,598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数的91.6736%;反对756,0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数的8.3264%;弃权0股。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审议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414,848,788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180%;反对 756,0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0.1820%;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323,598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数的91.6736%;反对756,0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数的8.3264%;弃权0股。 5、审议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414,848,788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180%;反对 756,0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820%;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323,598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数的91.6736%;反对756,0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数的8.3264%;弃权0股。 6、审议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同意414,848,788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180%;反对 756,0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820%;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323,598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数的91.6736%;反对756,0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数的8.3264%;弃权0股。 7、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授信额度、授信担保条件和贷款授权的议案。 同意414,848,788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180%;反对 756,0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820%;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323,598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数的91.6736%;反对756,0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数的8.3264%;弃权0股。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好当家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8,323,598股,占参加表决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1.6736%;反对756,0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数的8.3264%;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323,598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数的91.6736%;反对756,0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数的8.3264%;弃权0股。 9、审议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14,928,788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373%;反对 676,0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627%;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403,598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数的92.5547%;反对676,0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数的7.4453%;弃权0股。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