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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光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04-25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
限,规范监事、监事会组织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常设性监察机构,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向
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三名监事
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由过半数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监事任期
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一人。监
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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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监事会应当履行监
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和义务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公司章程规定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议事方式为出席会议的方式,包括:
    (一)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二)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在确定的时间,确定的地点召开监事会会议。
    (三)传真或电话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发出通知;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在不少于会议召开前 2 日通知。通知方式为书面、邮件、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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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专人送出。具体召集程序为:
    (一)监事会主席提议或依据监事提议决定召开会议。
    (二)确定会议主题或内容,指定一名监事准备会议材料,安排会务。
    (三)指定监事将议题、材料交监事会主席审定。
    (四)指定监事按监事会主席确定的会议时间、地点进行会务筹备。
    (五)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除监事会例会外,根据需要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例会的决议
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
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原因,
无故缺席并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材料应在会议正式召开三天前送达各位监事,
监事须在会前完成材料的阅读及发言准备。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议一般程序
    (一)主持人明确会议议题、会议要求。
    (二)根据议题,监事作主题发言(公司财务检查主题、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
管人员行为监管主题、其它主题)。
    (三)审阅材料、讨论。
    (四)会议议题表决、形成会议决议、主持人作总结。
    (五)到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主持人由监事会主席担任,监事会主席如不能主持会议的,
可指定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主席如不主持会议也未指定监事主持会议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每一位监事有一票
表决权。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指定一名监事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
会议结束后,与会监事现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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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5 年。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文件包括会议记录、决议、纪要、财务检查的索证材料及涉及
公司董事、经理、高管人员行为的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均属秘密,不得外泄。查阅此类
文件,须经监事会主席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应本着勤勉、诚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公允议事。
    (一)对每一会议议题,监事应独立发表意见。
    (二)监事的会议意见,不因其与事实有偏差或不成熟而受到指责。
    (三)监事若依据事实和政策法规,认定个人意见正确,但与监事会大多数意见不
一致的,可以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任何情况下,监事均须首先服从监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个人意见可
予保留。
    (五)监事对监事会议内容负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将监事会议的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呈交股东大会,并积极取
得与董事会的沟通,以促进公司工作的开展,但此种信息传输、沟通的形式、内容由监
事会统一确定,监事个人不得自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
议。
    (一)监事列席董事会议,可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二)通过列席董事会议,了解并监督董事会运作程序、工作情况,并作出判断。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
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
股东单位报告直到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议,应接受董事会秘书处的工作要求,主动参与认
真配合,开好会议。负责记录的监事应特别就监事的会议发言作好记录。
    监事应遵守董事会的会议规则要求,如有不同意见,一般在会后以适当的方式集中
向董事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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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利用传真、电话方式就公司问题进行讨论,并最终以监
事会成员签字认可的决议为准。
    传真件的最后文本、电话记录作为监事会工作议事的原始文件经整理后归档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司
章程》执行。本规则与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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