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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光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04-25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
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是《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补充,若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或抵触,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准,并应对
本规则进行及时修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
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
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

                                       1
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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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临时股东大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有上述第(三)、(五)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后按照公司章程或本规则
的规定召开或决定是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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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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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应当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所有提案作出决议。股东大会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并
由董事会审查后方可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
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
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
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
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
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要详细说明转增原
因。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提名的
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董事会换届或董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二分之一多
数通过提名候选董事,并将候选董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选举。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在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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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届或董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推荐候选董事,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凡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将候选董事名单、简历和
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在公司监事会换届或监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
以二分之一多数通过提名候选监事,并将候选监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监事会
换届或监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推荐候选监事,
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凡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的,公司监事会应将候选监事名单、简历和
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监事会换届或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原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名额仍应由公司
职工通过民主选举进行更换或补选。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召集人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
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召集人不将其议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
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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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
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包括视频、电话、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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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三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帐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代理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
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四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8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的规定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四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
行情况以及过去一年的其他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四十六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
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七条   股东发言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者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9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大会主
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股东违反前项规定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者制止;
    (四)大会主持人应当按照规定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
公司董事会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章 股东大会审议与决议

    第五十条 大会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议案是否审议完毕,如未审议完毕应即
时提出,否则应视为审议完毕。
    第五十一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
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九)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十一)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以通讯方式表决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

                                       10
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
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回
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上述特殊情况是指:
    1.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2.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3.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
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
就任。
    第五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
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该制度的实施细则详见


                                      11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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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七)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九)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对外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七条   每一议案经本章程规定的所需票数通过并经大会主持人宣布后,即成
为股东大会决议,未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形成的股东大
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
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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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
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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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章 股东大会休会与散会

    第七十六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
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
可宣布散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
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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