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远:科力远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23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七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议本
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中,关于股票期权
的授予及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行权价格、有效期、授予日、行权安排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
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达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
法。其中,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
况、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
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
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以及考核的可行性和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
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股票期权可行权条件以及具体的可行权数量。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
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付于武、张陶伟、蒋卫平
2021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