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远:科力远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17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七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议本
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2)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董事会关于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16 日,向 10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3090.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3.06 元/股。
独立董事:付于武、张陶伟、蒋卫平
202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