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科力远:科力远: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3-17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三月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410007
      电话:(0731)8295 3778 传真:(0731)8295 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力远”)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

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科力远如下承诺:科力远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

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

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

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

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
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

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科力远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3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

权:

    1、2021 年 2 月 20 日,科力远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

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将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2021 年 2 月 20 日,科力远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3、2021 年 2 月 23 日至 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并于 2021 年 3 月 5 日披露了《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本

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1 年 3 月 10 日,科力远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

表决。

                                       4
    5、2021 年 3 月 16 日,科力远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16 日,向 10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3090.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3.06 元/股。

    6、2021 年 3 月 16 日,科力远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16 日,向 10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3090.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3.06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已经

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16 日,属于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00 人,授予数量为 3090.00 万份,

行权价格为 3.06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科力远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时,应满足如下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科力远的公告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s://neris.csrc.gov.cn)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科力远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前述

禁止性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均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

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贰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7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盖章)                                       丁少波


                                   经办律师:


                                                           朱志怡




                                                           马孟平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