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参股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七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议本 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参股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参股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 我们对本次减资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此次参股子公司减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付于武、张陶伟、蒋卫平 2021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