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借款提供反担保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议本次 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借款提供反 担保的议案》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常德力元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常德力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 司为控股子公司常德力元本次借款事项向常德美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反担保,有助于帮助其扩大经营业务需求,增加流动资金,整体风险可控,故不 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同意公司本次提 供反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付于武、张陶伟、蒋卫平 202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