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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动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8-12-28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18-10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注
册资本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
“河北省保定市富昌路 8 号”变更至“河北省涿州市范阳东路 3 号开发区管委会
5 楼 520 室”。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披露了《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及
股份变动公告》,截止 2018 年 12 月 13 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7,805,858
股,公司总股本由 1,734,070,872 股变更为 1,716,265,014 股。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布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
司拟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司”)。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建立健全企业
称“公司”)。                           风险防范体系。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富昌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涿州市范阳东
路 8 号,邮政编码:071057。              路 3 号开发区管委会 5 楼 520 室,邮政编
                                         码:072750。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34,070,872 元。                     1,716,265,014 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

                                   2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错误!未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到引用源。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
会决议。公司依照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第(六)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三)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资产 30%的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4
的其他事项。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行使。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案;                                     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决算方案;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亏损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对收购公司股
                                         份的方案作出决议;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形式的方案;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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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事项和奖惩事项;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二、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
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成相关决议,必须有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成相关决议,必须有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6
意。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意。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 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
同意的,从其规定。                    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担保事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 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 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及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
                                      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本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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