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动力: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12-28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18-105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集团”)
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等 12 家商业银行总行签署了“总对总”综合授信担保协
议,中船重工集团将在公司下属子公司获得的切分授信额度范围内,对该授信提
供全额信用担保,公司拟以下属子公司使用“总对总”授信额度为上限向中船重
工集团提供最高额反担保,2019 年预计担保额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72.07 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向前述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2.37 亿元;
本次担保为公司接受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提供的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
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中船重工集团为公司关联方,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动力”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
东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
重工集团”)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等 12 家商业银行总行签订了“总对总”综
合授信担保协议,为支持中国动力业务发展,中船重工集团拟将公司部分下属子
公司纳入该授信担保体系,该等下属子公司在获得各商业银行“总对总”授信额
度的切分额度后,据此在当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使用授信额度办理各项金融业
务,中船重工集团在切分额度范围内对该授信提供全额信用担保。为有效获得中
船重工集团授信切分额度,更好地发挥“总对总”授信担保体系服务实体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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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作用,公司拟以下属子公司使用前述中船重工集团“总对总”授信额度为上
限向中船重工集团提供最高额反担保,2019 年预计担保额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72.07 亿元,该担保事项的有效期限为自该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上述担保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序号 单位名称 2019 年度预计授信额度需求
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柴油机有限公司 13.02
2 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19.25
3 风帆有限责任公司 17.30
4 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 19.50
5 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 3.00
合计 72.07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本次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宜构成关
联交易,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中船重工集团
企业名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 72 号
法定代表人:胡问鸣
注册资本:人民币 6,3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以舰船等海洋防务装备、水下攻防装备及其配套装备为主的各类
军品科研生产经营服务和军品贸易;船舶、海洋工程等民用海洋装备及其配套设
备设计、制造、销售、改装与维修;动力机电装备、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环境
工程、新材料以及其它民用和工业用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
服务、投资;组织子企业开展核动力及涉核装备、新能源、医疗健康设备的研发、
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投资;组织子企业开展金融、证券、保险、
租赁等生产性现代服务业;船用技术、设备转化为其它领域技术、设备的技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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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施工、设备安装、监理;资本投资、经营管理;技术
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物流与物资贸易;物业管理;进出口业
务;国际工程承包。(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船重工集团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1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49,630,075.79 50,021,033.66
负债总额 29,444,056.06 28,919,892.63
资产净额 20,186,019.73 21,101,141.03
项目 2017 年度 2018 年 1-11 月
营业收入 30,029,204.20 28,493,245.89
净利润 517,887.22 696,583.75
注:上述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7 年度数据为经审计的财务数据,2018
年 11 月 30 日及 2018 年 1-11 月数据为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二)关联关系
中船重工集团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资产经营主体,国务院国资委出资监
管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中船重工集团直接持有
公司 30.74%的股份,并分别通过其全资或控股单位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四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二研究
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三研
究所、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定风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船舶
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合计持有 32.87%的股份,中船重工集团与其一致
行动人共同持有公司 63.61%的股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与公司
在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方面保持独立性。
三、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具体反担保协议将由公司与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根据公司下属子公司使
用“总对总”授信额度办理各项金融业务的具体安排,并以公司下属子公司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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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预计使用中船重工集团“总对总”授信额度为上限予以签署。2019 年度,公
司就上述事项向中船重工集团提供累计额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72.07 亿元的反
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以下属子公司 2019 年度预计使用“总对总”授信额
度为上限,向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上限为人民币 72.07 亿元
的专项最高额反担保,有利于减轻和降低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融资压力及资金成
本,有利于提高下属子公司资金周转效率,有利于促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经营
发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以下属子公司 2019 年度预
计使用“总对总”授信额度为上限,向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的上限为人民币 72.07 亿元的专项最高额反担保,符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经营
发展需要,有利于下属子公司降低资金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以下属子公司 2019 年度预计使
用“总对总”授信额度为上限,向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上
限为人民币 72.07 亿元的专项最高额反担保,有利于减轻和降低公司下属子公司
的融资压力及资金成本,有利于提高下属子公司资金周转效率,有利于促进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
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 2.37 亿元人民币,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91%。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的
担保余额为 2.37 亿元人民币,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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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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