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动力:监事会对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2019-01-3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船
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现对公司第六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于《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及特定投资者向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意见
本次公司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特定
投资者向子公司增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等关联交易事项。
二、对于《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
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本次重组
相关关联交易议案的意见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
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
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签署重组框架协议议案》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关联交易议案,符合公司的经营和
发展战略要求,本次重组有利于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减少
财务费用,提高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
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等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第六届监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出席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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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玉双 黄 彪 沈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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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明江 刘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