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1)会计估计变更符 合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有关要求的规定,且符合公司现状以及未 来发展需要;(2)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