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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农化工: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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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汉
中国江          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2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anzhongmenDajiie, Nanjing, China, 210036
Tel: 8
Fax: 8




                                   国 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 化工股份 公司
                         2019 年 股东大会 意见书


  :江苏扬农
致:            股份有限公
          农化工股      公司


                       和国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
                               法》(下称“《公司法》”)、《中
  券法》(下称
证券               券法》”)、《上市公司
           称“《证券                             下称“《股东
                                         会规则》(下
  规则》”)、《
会规                    市公司股东大
                交易所上市                     则》
                                     投票实施细则 (简称“《网
  投票实施细
络投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细则》”)及《江苏扬农化                程》
  规定,国浩律师(南京
的规                京)事务所(下称“本所         化工股份有限
                                          江苏扬农化
           司”    托,     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
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 指派本所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股东大会”或“本次会
次股                         对本次股东
                    会议”),对                 程序、出席会
                                        集和召开程
  员的资格、召
人员                     表决程序和
               格以及会议表                 并出具法律意
                                    进行见证并
书。


       在本法律                  仅对本次股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                 开程序、出席
                                            召集和召开
议人      格、召集人资
  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
                    资格、会议表                 《公司法》《证
                                         是否符合《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
券法                          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见,并不对本次      会所审议的议
            次股东大会        议案内容以         的事实或数据
                                         案所表述的
  实性、准确性
真实                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
            性和完整性                           诺,公司提交
                                         确认及承诺
  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
本所                         关人员的身
                   但不限于有关         股 、授权委托书


                                                            1
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
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
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0年4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2020年4月28日,公司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年5月16日,公
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前述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股东大
会的延期公告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
年6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时00分在中国江苏省扬州市高新区安桥路(创新路口)
扬州市高新区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


                                     2
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其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股东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信息数据等
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包括委托他
人出席的股东)共14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4,506,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6.3107%。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他人出席的股东)
共计1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35,411,257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953%;(2)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统计结果及公司确认,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129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39,095,025股,约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5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共计13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4,338,647股,约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075%。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


                                  3
有出席、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并于2020
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投票由两名股
东代表、一名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获得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
会由会议主持人覃衡德先生当场宣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
决结果如下:


    1.《2019年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4,488,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00%;反对17,38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0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019年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4,48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4
份总数的99.9864%;反对23,58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36%;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2019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4,488,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00%;反对17,38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0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2019年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406,07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9.6277%;反对18,100,20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3723%;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44,321,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7%;反对17,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5.《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337,4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032%;反对168,879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968%;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性保函用于对中化作物澳洲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337,4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032%;反对168,879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968%;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44,169,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1%;反对168,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


    7.《关于授权进行外汇远期结汇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488,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00%;反对17,38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0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44,321,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7%;反对17,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8.《关于预计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321,26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607%;反对17,38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93%;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44,321,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7%;反对17,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扬州福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9.《关于子公司重大项目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488,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900%;反对17,38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0.010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所作的2019年度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他人出席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
为有效。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
果没有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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