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8年付息公告2018-10-15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8-104 号
债券简称:14 亨通 02 债券代码:122495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0 月 19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10 月 22 日(2018 年 10 月 21 日为休息日,故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发行人”或“本公
司”)于2015年10月21日发行的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
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0月22日(2018年10月21
日为法定节假日,故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支付本期债券自2017年10月21日至
2018年10月20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
领取利息和本金,根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
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亨通02(122495)。
3、发行主体: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规模:人民币7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含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
资者回售权。
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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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行时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结果: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
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8、最新跟踪评级机构及评级结果: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
日出具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跟踪
评级报告(2018年)》,维持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
维持“14亨通01”、“14亨通02”信用等级为AA+。
9、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44%。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
利率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
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
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10、起息日:2015年10月21日。
11、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10月21日至
2018年10月20日。
12、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0月21日。若投资
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0月2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
另计利息。
13、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0月2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0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20年10月2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8年10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计息方式:本期债券为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6、本息兑付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
的兑付一起支付。
17、挂牌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年11月3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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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根据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披露的《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发布了《江
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亨通02”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及《江
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亨通02”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上调的公告》,并
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3日和2018年9月4日分别披露了《江苏亨通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14亨通02”投资者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江苏亨通光
电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14亨通02”投资者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和《江苏
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亨通02”投资者回售的第三次提提示性公告》。
“14亨通02”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回售申报期(即2018年9月5日、
2018年9月6日和2018年9月7日)内进行回售申报,将持有的“14亨通02”公司债
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回售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
“14亨通02”公司债券的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673,898手,回售金额为人民币
673,898,000.00元(不含利息)。有效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
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
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018年10月22日为本次回售申报的资金发放日,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14
亨通02”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为26,102手(1手为10张,
每张面值100元)。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
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4.44%,“14亨通02”面值人民币100
元,每百元兑付利息金额为4.44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的付息相关事宜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10月20日。
2、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9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
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22日(2018年10月21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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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作日)。
四、本期债券的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0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亨通02”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息办法
1、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2、在本次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内,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
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3、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
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
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以及其他相关税
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
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
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次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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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4亨
通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40元(税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含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
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
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
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19日)下
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次债券的QFII最晚于2018年11月2日前(含当
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4亨通02”付息事宜之QFII
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
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邮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亨通光通信科技园
联系人:洪叶
咨询电话:0512-63430985
邮政编码:215200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
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吴江市七都镇亨通大道88号
联系人:尹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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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12-63196799
邮政编码:215200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3、债券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39楼
联系人:奚飞
电话:021-33389888
邮政编码:200031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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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4亨通0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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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国(地区)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在其居民国(地区)纳税识
别号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中国境内办公地址(若
有)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
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
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
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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