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示性公告2019-03-19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9-018 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提示性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可转债”)。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
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参与网上申购的
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公告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
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9年3月19日
(T日),网上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原股东参与优先配
售时,需在其优先配售额度之内根据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足额缴付资金。原
1
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
金。
截止2019年3月18日,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合计
直接持有公司30.61%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崔
根良将参与本次发行的优先配售,承诺认购金额合计为5.30亿元。
(二)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
定申购金额。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则该投资者的申购无
效。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
购。对于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 2019 年 3 月
22 日前(含 T+3 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三)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
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
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
无效申购。
(四)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
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9 年 3 月 21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
金,能够认购中签后的 1 手或 1 手整数倍的可转债,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
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
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 手。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
由主承销商包销。
(五)网下投资者申购保证金不足应缴纳的认购款金额的,须在 2019 年 3
月 21 日(T+2 日)17:00 之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及时足额补缴申购资金。若
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 2019 年 3 月 21 日(T+2 日)17:00 之前及时足额
补足申购资金,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申购保证金不予退还,其放
弃认购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六)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网下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
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
2
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
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
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七)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7.33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
为17.33亿元,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
金额,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
金额为5.199亿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
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
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
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
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
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
算。
(九)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发行方案要求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
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00 号”文核准。本次公开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和发行公告已刊登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的
《上海证券报》上,投资者亦可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现将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提示如下:
1、本次共发行 173,300 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17,330,000 张(1,733,000 手),按面值发行。
2、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
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
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网下和网上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 90%:10%。
如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申购与网下申购数量累计之和超过原 A 股股东行使
3
优先配售后剩余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数量,则原 A 股股东优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
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和网上、网下实际
申购情况,按照网上发行中签率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
和网下发行数量。
3、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9 年 3 月 18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 A 股股份数按每股配售 0.910 元面值可转
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 1,000 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 1
手为一个申购单位。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亨 通 光 电 现 有 A 股 总 股 本 1,903,685,822 股 ( 无 限 售 流 通 股 为
1,860,325,389 股,有限售股为 43,360,433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
原 A 股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 1,732,354 手,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总额的 99.9627%。其中,原 A 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有 1,860,325,389 股,可
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 1,692,896 手,原 A 股有限售条件股东持有
43,360,433 股,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 39,457 手。原 A 股股东除可参
与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4、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
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17.33 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 17.33
亿元,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
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5.199 亿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
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申购,申购代码为
“733487”,申购简称为“亨通发债”。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 1 手(10
张,1,000 元),超过 1 手必须是 1 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 1 千
手(1 万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6、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3 月 18 日(T-1 日),
4
该日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均可参加优先配售。
7、发行时间: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19 年 3 月
19 日(T 日);网下申购日为 2019 年 3 月 18 日(T-1 日)。
8、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可转债上市首日
即可交易。
9、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亨通转债”,债券代码为“110056”。
一、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1、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上限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9 年 3 月 18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 A 股股份数按每股配售 0.910 元面值可转
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 1,000 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 1
手为一个申购单位。
2、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
“704487”,配售简称为“亨通配债”。
(2)认购 1 手“亨通配债”的认购价格为 1,000 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
位为 1 手(1,000 元),超过 1 手必须是 1 手的整数倍。
(3)原无限售条件股东有效认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
限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认购数量获配亨通转债。请原无限售条件股东于股权
登记日 2019 年 3 月 18 日(T-1 日)收市后仔细核对其证券账户内“亨通配债”
的可配余额。
(4)认购程序
①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
放弃认购。
②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
5
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
的款项)到投资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
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③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
定办理委托手续。
④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3、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方式
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网下认购的方式,在主承销商处进行。
①股权登记日:2019 年 3 月 18 日(T-1 日)。
②优先配售认购时间:2019 年 3 月 19 日(T 日),上午 11:30 前,逾期视为
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
③优先配售缴款时间:2019 年 3 月 19 日(T 日),上午 11:30 前。
(2)发送认购文件
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参与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应在申购日 2019 年 3 月 19
日 ( T 日 ) 9:00-11:30 期 间 , 将 全 套 认 购 文 件 发 送 至 主 承 销 商 邮 箱 :
zrz@swhysc.com。
全套认购文件包括: 格式要求 备注
扫描件及 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并
1 《网下优先认购表》(附表 1)
Word 版本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机构)或签字(自然
2 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 扫描件
人)
加盖单位公章(机构)或签字(自然
3 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开户证明 扫描件
人)
4 经办人身份证(如有) 扫描件 -
加盖单位公章;《网下优先认购表》
5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 扫描件
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请投资者务必保证 Word 版本《网下优先认购表》与签章扫描件内容完全一
6
致。如有差异,主承销商有权以 Word 版文件信息为准。
邮件收悉以发送时间为准,若在发送邮件 30 分钟内未收到邮箱回复,请拨
打主承销商以下电话确认:021-54034208。
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填写的《网下优先认购表》一旦发送至主承销商邮箱处,
即被视为向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认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主承销商不接受
原无限售条件股东在主承销商处通过网下认购的方式进行优先认购。
(3)缴纳认购资金
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必须在 2019 年 3 月 19 日(T 日)11:30
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向主承销商以下指定收款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原有限售
条件股东认购数量大于认购上限的部分为无效认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
定其认购数量即为认购上限;认购数量小于认购上限(含认购上限),则以实际认购
数量为准。请原有限售条件股东仔细核对汇款信息并留意款项在途时间,以免延误。
请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务必在汇款用途或备注中注明“上交所证券账户号码”
和“亨通优先”,如投资者证券账户为 B123456789,则应在汇款用途或备注中填
写:“B123456789 亨通优先”。请勿填写上述要求以外的任何信息。未按要求填
写汇款用途或备注内容,或账户号码填写错误的,主承销商有权确认对应认购无
效。
主承销商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金树街支行
账号 0200291429200030632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102100029148
认购资金将直接作为认购款。如扣除实际的认购金额后还有剩余,主承销商
将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T+2 日)通知收款银行将余额部分按原收款路径退回。
认购资金在认购冻结期的资金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4)验资
7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对机构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
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5)律师见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
见证意见。
4、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
5、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
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1、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在申购日 2019 年 3 月 19 日(T 日)上交所交易系
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 9:30—11:30,13:00—15:00,通过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
交易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一经
申报,不得撤单。
2、申购代码为“733487”,申购简称为“亨通发债”。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
申购数量为 1 手(10 张,1,000 元),超过 1 手必须是 1 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
申购数量上限为 1 千手(1 万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3、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并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遵守行业
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
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
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
4、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
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
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
购。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
8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5、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
6、投资者在 T 日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7、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数量,则在公证部门监督下根据
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按摇号抽签结果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
中签号码认购 1 手。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9 年 3 月 21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认
购资金,能够认购中签后的 1 手或 1 手整数倍的可转债,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
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
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 手。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主
承销商包销。
三、网下获配机构投资者后续安排
2019 年 3 月 20 日(T+1 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
《网上中签率及网下配售结果公告》,该公告刊载的内容包括获得配售的机构投
资者名单、每户获得配售的可转债数量及扣除申购保证金后应缴纳的认购款金额
或应退还的多余申购资金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投
资者送达获配通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补缴申购资金。
②若申购保证金大于认购款,则多余部分在 2019 年 3 月 21 日(T+2 日)通
知收款银行按原收款路径退回。若网下机构投资者被认定为无效申购,申购保证
金将在 2019 年 3 月 21 日(T+2 日)按原收款路径退回。
③投资者缴纳的申购保证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资金。若申购保证金不足以缴
付申购资金,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 2019 年 3 月 21 日(T+2 日)17:00
之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资金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同缴付申购保证金账户),在划款时请务必在划款备注栏注明“上交所证券账
户号码”和“亨通网下”。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 2019 年 3 月 21 日(T+2
日)17:00 之前足额补足申购资金,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申购保
9
证金不予退还,其放弃认购的亨通转债由申万宏源全额包销,并由主承销商将
有关情况在 2019 年 3 月 25 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
若有需补缴资金的情形,请投资者将需缴付资金划付至以下列明的主承销商
收款银行账户:
户名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金树街支行
账号 0200291429200030632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102100029148
四、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网下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
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网下投
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
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就
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及网下投资者获配的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
资者名下。
五、包销安排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向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17.33 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 17.33 亿元,主承销商根据网上、
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
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5.199 亿元。当包销比例超过
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
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发行人、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10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亨通路 100 号
电话:0512-63430985
联系人:温小杰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 239 号
电话:021-54034208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 3 月 19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