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3-30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9-024 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200]号),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733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3,3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2,031.486447 万元(含税金额
2,153.23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71,268.513553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
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
第 ZA10992 号《验证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规定,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关于《设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的议案。
2019 年 3 月 29 日,公司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称“专户”)情况具体如下:
专户用途 开户公司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1
新一代光纤预制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2250199763600000906
棒扩能改造项目 限公司 限公司苏州分行
新一代光纤预制 江苏亨通光导新材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2250199763600000927
棒扩能改造项目 有限公司 限公司苏州分行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补充流动资金 020900268410106
限公司 司苏州分行
截至 2019 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设的专户
(银行账号:32250199763600000906)余额为 127,400 万元,在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分行(银行账号:020900268410106)余额为 44,020 万元,在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银行账号:32250199763600000927)余额为 0
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述账户仅用于公司“新一代光纤预制棒扩能改造项目”、“补充流
动资金”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公司计划在开户银行以通
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上述方式续存,并通知申万宏源
承销保荐。公司募集资金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
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可以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承销
保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缪晏、金碧霞可以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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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
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
源承销保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
面通知公司及开户银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
司可以主动或在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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