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关于2018年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9-055 号
转债代码:110056 转债简称:亨通转债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2017 年 12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修
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同时废止。根据上
述修订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内容进行了调整,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
财务报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列报项目及其内容作出的
合并、分拆及顺序调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公司根据财政部的上述修订要求,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
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 资产负债表
(1)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将资产负债表中
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该新增的项目;
(2)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
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
定资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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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项目合并计入“在建工
程”项目;
(5)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将资产负债表中
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该新增的项目;
(6)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
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将资产负债表中原“专项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长
期应付款”项目
2. 利润表
(1)在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行项目,用于分析填列企业当期进行研究
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该项目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发费用”
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新增“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
项目,分别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应予费用化的利息支出
和企业确认的利息收入;
(3)将利润表中“其他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资产处置收益”项目
列报顺序调整;
(4)将利润表中“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权益法下在被
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简化为“权益法下
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列报项目及其内容作出的合
并、分拆及顺序调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七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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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1. 公司独立董事就《2018 年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18 年会计政策变更,是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列报项目
及其内容作出的合并、分拆及顺序调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 公司监事会就《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印发《关于修订印
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要求而做
出,符合财政部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公司 2018 年会计政策变更,是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列报项目及其内容作出的
合并、分拆及顺序调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 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如下意见:公司 2018 年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要求,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对公司 2018 年度净利润、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
意见;
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说明》。(信会师函字[2019]第 ZA135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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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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