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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亨通光电: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20-01-08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亨
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或“公司”)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和 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至 12 月 31 日对亨通光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
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本次对于亨通光电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
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和
经营状况等。

    二、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亨通光电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
和记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查阅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记录;与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
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内控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支持性文件。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亨通光电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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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查阅了公司及各子公
司与关联方往来的账务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
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往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
查阅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抽查大额募集资金支付凭证和募集资金采
购合同;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
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
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大数据分析平台及行业应用服务项目在董事会决议不再以募集资金投入该
项目后,由于操作疏漏,仍然以募集资金投入,在发现该问题后,公司及时以自
有资金归还超额使用的 350 万元至募集资金专户。此外,2018 年 2 月 14 日董事
会决议使用募集资金 4.5 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当时正值春节假期,董事会决
议公告日为 2018 年 2 月 22 日,财务人员误认为 2019 年 2 月 22 日为归还期限,
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超期 4 天。该事项属于偶发性事件,
公司也不存在不予归还的主观故意。上述补流资金首笔划出在 2018 年 2 月 26 日,
因此实际资金使用时间也未超过 12 个月。该事项已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在《2018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中披露。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不存在重大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查阅
了公司及各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对外担保合同、关联交易协议、对外投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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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等,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亨通光电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
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
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管进行沟通,
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情况稳定,经营模式和市场前景未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公司经营情况不存在明显异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提请公司不断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
度的学习和理解,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 2017 年非公
开发行的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有所放缓,公司也已就项目进展情况作出了相应
的披露;提请公司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根据项目投资进展情况,按
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
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亨通光电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项目组与亨
通光电高管的访谈以及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现场核查工作提供便利。

   六、现场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
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资产完整,业务、财务、机构、人员保持独立,不存在
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按规定进行专户存储,不存在未经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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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反募集资金使用规定的
情形;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并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治
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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