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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亨通光电:亨通光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9-30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2-068 号
转债代码:110056          转债简称:亨通转债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15 号《关于核准江苏亨通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亨通光电”)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9,423,233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31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5,039,999,998.23 元,扣除支付的各项发行费用 35,852,830.31 元,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04,147,167.92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600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1)PEACE 跨洋海缆通信系统新加坡延伸段项目
    2022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次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将 PEACE 跨洋海缆通信
系统运营项目中的募集资金 90,000 万元优先投入 PEACE 跨洋海缆通信系统新
加坡延伸段项目。该议案已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22-020,2022-036。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为顺利推
进“PEACE 跨洋海缆通信系统新加坡延伸段项目”开展,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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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ACE 跨洋海缆通信系统新加坡延伸段项目”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
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管理。同时,授权公司及子公司 PCIN
LINK SYSTEM PTE.LTD 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及
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专户情况具体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公司             专户用途

中国银行(香港) 012-875-2-066373-5   PCIN LINK SYSTEM       PEACE 跨洋海缆通

有限公司                              PTE.LTD                信系统新加坡延伸

                                                             段项目

    (2)大型深远海风电安装平台项目
    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将 100G/400G 硅光模
块研发及量产项目中的募集资金 83,815.22 万元及其利息优先投入大型深远海风
电安装平台项目。该议案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亨通光电:2022-060,2022-064。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为顺利推进大型深远
海风电安装平台项目”开展,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2022 年 9 月 29 日,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型深远海风电安装平台项
目”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
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管理。公司将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
公司以及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专户情况具体
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公司             专户用途

中国农业银行股    10544801040039616   亨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大型深远海风电安

份有限公司苏州                                               装平台项目

长三角一体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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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区分行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PEACE 跨洋海缆通信系统新加坡延伸段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主体如下:
    甲方 1: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PCIN LINK SYSTEM PTE. LTD
    (以上“甲方 1”和“甲方 2”在以下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名为
“PCIN LINK SYSTEM PTE. LTD– Escrow Account”【012-875-2-066373-5】。
以上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为免
生疑问,倘乙方认为接受代管资产存入专户会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或使
其遭受任何实际、或然责任或不利影响,乙方将有绝对酌情权,拒绝接收有关代
管资金存入该专户,乙方并应立即通知甲方及丙方其拒绝接受该资金存入的决定。
    2、在代管资金存放在该专户的期间,乙方须按月(每月第 5 个营业日前)
向甲方及丙方送递月结单,列出在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代管资金的总额及在该月
所有进出该专户的收付信息。乙方须确保报告真实、准确及完整。如甲方一次性
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 10 亿元
计),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专户本次总代管资金
约为 2 亿元。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佳伟、缪晏可随时向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专户的资料。保
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有关甲方专户的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如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有关甲方专户的情况时,应当书面通知甲方。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3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
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时,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将
相关讯息和资料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6、倘丙方发现甲方及/或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应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7、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由甲方及丙方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8、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2)大型深远海风电安装平台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主体如下:
    甲方 1: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亨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 1”和“甲方 2”在以下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 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544801040039616,截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


                                    4
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
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佳伟、缪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2)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 10 亿元计),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电话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5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
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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